北京高院: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条件,其作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不具备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第一法商
案号:(2022)京民申1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张某的工资标准、工伤的事实及工伤行政部门撤销张涵工伤申请的原因、原劳动合同被某公司违法解除的事实未予查清。原审遗漏了某公司在张某入职时收到张某律师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一直知悉张某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事实,张某在一审诉讼中申请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事实等。(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张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2.张某入职时如实向某公司披露了自己的情况,某公司知悉张某持有律师执业证。并因张某持有律师执业证方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三)张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得到法院支持。某公司在没有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违法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张某仍有权获得其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无效过错方是某公司,其应承担给张某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张某自2015年6月17日起在****所执业,其入职某公司时虽提交了离职证明,但仍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信息显示其一直处于在****所执业的状态。张某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条件,其作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不具备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二审法院对张某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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