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十大刑事案件。
06苟某文受贿、滥用职权案筑牢体育领域廉洁防线
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24年,苟某文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书记,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6亿余元。2012年至2013年,苟某文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在相关项目收购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24年5月,苟某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5年5月,检察机关将苟某文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8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苟某文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苟某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苟某文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终,法院根据苟某文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评价
体育事业关乎民族精神和社会风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苟某文将公权异化为谋私工具,在经营、审批等环节搞权力寻租,不仅损害公共利益,也挫伤体育工作者积极性,动摇公众对体育事业的信任。其涉案金额大、时间长、影响恶劣,反映出体育领域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该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以零容忍态度反腐的坚定决心。无论职务高低,触犯党纪国法必受严惩。此案也为体育及公共管理领域敲响警钟:必须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强化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的约束,从源头防治腐败。唯有持续肃清流毒、正本清源,才能筑牢廉洁防线,让体育事业回归“公平竞争、为国争光”的本质,在风清气正的环境中高质量发展,重获公众信任。
0714岁钟某某杀人案少年知法偏犯法,校园悲剧促深思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8日,14岁男生钟某某因无端猜疑,提前网购黑色折叠刀,在同班女生潘某某家楼栋下埋伏。当潘某某独自走到单元楼门口时,钟某某上前质问并持刀捅刺,潘某某倒地呼救后,钟某某仍折返跪压其身体朝颈部、后背等要害补刀,致潘某某死亡。案发后,钟某某向家人谎称“见义勇为被人砍伤”,其辩护律师提出的“长期被校园欺凌”辩解,均被老师与同学证言推翻。
2025年11月28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某预谋行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钟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价
本案是一起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预谋杀人案。判决虽依法考虑其未成年年龄予以从轻,但并未减轻对其罪行严重性的评价,判处无期徒刑,清晰传递出“未成年人身份绝非恶性犯罪护身符”的司法信号,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平衡。此案对社会具有深刻警示:一方面暴露出个别青少年法治观念的严重扭曲,将法律保护曲解为犯罪算计,警示法治教育需直抵人心、纠正认知;另一方面也再次凸显了家庭、学校与社会需协同强化青少年心理健康关怀、矛盾疏导与生命教育,从源头预防悲剧发生。该案的审理与判决,维护了司法公正与社会底线,对于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08白某红等寻衅滋事案全国首例“大熊猫被虐待”网络谣言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白某红、徐某为利用网络直播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相关信息不实的情况下,使用网名“大辽皇后”,在短视频平台,以在线直播、发布短视频等方式,散布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虐待大熊猫、对大熊猫“电击取精”和利用大熊猫谋取经济利益等虚假信息,造谣相关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被抓捕,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网民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投诉、举报、辱骂。白某红、徐某网络直播180余次、发布短视频资料90余个,累计观看、浏览人次为545054次,短视频总评论数9521次、点赞数为46404次、转发数为1245次。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大熊猫饲养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短信恐吓和电话等滋扰,严重干扰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相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遭受严重影响、心理受到严重创伤,造成国际合作项目停滞。
2025年6月26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白某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价
本案是网络时代寻衅滋事罪的典型,行为人为牟利而系统性编造网络谣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白某红、徐某以“大辽皇后”账号,长期直播、发布短视频,故意散布大熊猫科研机构“虐待动物”“违规抓捕”等虚假信息,煽动网民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恶意投诉、辱骂与滋扰。其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国家级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导致国际合作项目停滞,更对工作人员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判决准确认定两名被告人行为已超出言论自由范畴,构成寻衅滋事罪,清晰划定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流量变现”为目的,蓄意捏造事实、煽动对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判决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与社会的正常秩序。
09周某华被引渡归案终结外逃十五年,亚洲“红通”清零告捷
案情简介
周某华,女,1969年9月7日出生于广东,“百名红通人员”第26号,曾任云南铜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国项目部负责人,原中国云铜(泰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犯罪,被云南省检察院立案,2010年5月逃亡泰国,外逃后负隅顽抗、拒不归案。2012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周某华发布红色通报。2012年10月22日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2018年6月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的公告。2023年7月,泰国内政部宣布,周某华与泰籍男子朗萨的婚姻属于通过隐瞒事实或做出重大虚假陈述而缔结,根据相关法律,撤销周某华的泰国国籍。2025年7月,经中泰执法司法合作,“百名红通人员”周某华从泰国被引渡回中国,这是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63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标志着亚洲地区“百名红通人员”清零。
案件评价
本案是中泰反腐败执法司法协作的成功范例,彰显了双边合作的深度与实效。泰方依法撤销周某华通过虚假婚姻骗取的泰国国籍,扫清引渡身份障碍,双方在证据认定、程序衔接上高效配合,为区域跨国反腐协作提供了实操样本。周某华以虚假身份滞留境外15年负隅顽抗,其落网打破了腐败分子“换身份即可逍遥法外”的幻想,精准打击了跨国身份造假避罪行为,也倒逼追逃工作强化身份核查、跨境证据固定等关键环节。通过该案办理,实现亚洲地区“百名红通人员”清零,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统筹推进、各部门协同发力的成果,完整呈现了我国追逃追赃“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决心与效能。同时,该案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力震慑,打破“外逃即安全”的侥幸心理,警示公职人员坚守廉洁底线,为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筑牢反腐败法治防线。
10广东廉江叶某志故意杀人案精神疾病抗辩无效,罪刑相应彰显正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叶某志因臆想被他人释放毒气加害以及汽车打不着火均与同村叶某有关,遂产生杀念。2025年3月27日晚,叶某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在叶某家门口见到被害人韦某某、叶某花、何某某,即持菜刀砍击致3名被害人死亡。叶某志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叶某志患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5年8月1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叶某志提出上诉。12月29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叶某志故意杀人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叶某志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叶某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叶某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等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从其作案对象选择及作案过程看,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案件评价
本案核心在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死刑适用的影响。经鉴定,叶某志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主体,依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最终未予从轻处理。关键在于其作案时仍具备一定辨认与控制能力——主动携菜刀寻仇、临时对无辜者行凶、作案后逃离并试图自杀,行为存在明确规划性,印证了法院对其行为能力程度的认定,为量刑时排除从轻情节提供了事实支撑。死刑判决的核心依据是“罪行极其严重”,叶某志滥杀三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家庭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即便存在坦白、限定刑责等情节,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仍远超从轻情节考量权重。二审维持原判,清晰传递出精神疾病并非不适用死刑的绝对理由,死刑裁量需综合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仅对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契合刑法立法精神。同时,该案也暴露出病发时期精神病人的监管缺位问题。对此,家庭监护、社区干预、医疗救治的联动机制亟需完善,唯有筑牢事前防控防线,才能既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又守护公共安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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