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是在“我不想XXX”的意义上使用“没有XXX的义务”这句话。不是很清楚最初是不是源自好多年前晚晚那句“没有分享的义务”,语境是有评论问她口红色号,具体出处也不太重要,反正类似句式大约是又流行了起来,所以最近总是刷到,比如让我觉得很有问题的“没有共情XXX的义务”。最早的用法,至少我认为,好歹在规范判断上是成立的,考虑到当事人可能确实认为不存在承诺关系,分享也不是她的角色义务,涉及到的东西不分享也不造成不公正的优势占有,因为口红色号之类的不是什么共同资源或共同成果。但是像“没有共情XXX的义务”这种句子,问题就不再只是表达粗糙,而是从规范判断那里就开始失真。
首先,义务不是普通的行动动机,而是一种具有独立约束力的规范性理由。与欲望、情绪、兴趣或功利计算不同的是,义务并不描述“我”为什么想去做某事,而是回答“我”是否应当这样做。义务的成立并不以主体的心理状态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行动者缺乏动机、感到厌烦,甚至明确不愿意,义务仍然可能存在。在这一点上,义务区别于其他动机形式,它并非从内在倾向中产生,而是通过权利、责任、承诺或公平等规范结构,对行动者提出可被要求和可被评价的理由。所以义务的语言天然涉及可问责性,一旦承认某事是义务,就意味着他人有权就该行动向“我”提出要求,而“我”也可能因未履行而受到正当的批评。在很多语境里,这种使用都是在用规范语言包装一个“我不愿意”的心理事实,这也不算太糟,最多也就是缺少一个对规范性理由的判断,更糟的是可能涉及到一个错误的前提,即只要“我”不愿意,便不存在任何可对“我”提出的规范性要求。
其次,单说“没有共情XXX的义务”这句话,共情不仅是心理能力或过程,也是一种深度嵌入于人际关系与道德评价结构中的回应方式。在大量情境中,共情并不依赖于明确的承诺关系或角色分工,而是与他人作为受影响者、受害者或同样的道德主体这一事实直接相关。否认共情义务,等于主张即便他人的处境、痛苦或不公与“我”发生了明确的规范关联,“我”也无需给予任何最低限度的理解性回应。这一主张是需要极强的规范论证的,而绝非一句“我不想”所能支撑。比如常见的“没有共情有钱人/同性恋/XX国人等等的义务”就很典型地是看似在使用规范语言,实际上却完全是在表达一种态度性的拒绝。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明明你可以直接说“我不想共情”,或者是“我不想把情绪资源投入到XXX上面”,为什么要说“我”没有这个义务呢?我的一个猜想是,或许是说话者多少还是察觉到共情在某些情境中是可被期待或可被要求的回应方式,这种模糊但真实存在的规范压力,使得单纯的“不想”显得不够安全,于是需要通过否定义务本身来提前解除潜在的问责。也正因为如此,这种说法才会反复出现在争议性语境中,涉及痛苦、受害、不公、情绪劳动或道德期待的地方。那里并不存在明确的强制义务,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被理解的期待。
最后,我不是在指责心理的冷漠或概念的混乱,只是意识到“没有XXX的义务”能在网路上成为一种便利的语言策略是有理由的,因为它既保留了规范判断的权威外观,又可以让人完成心理上的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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