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这个热搜大家可以关注下工伤新规,25年11月份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三。其实会认为微信、电话偶发性的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但这个案子拉了工作群也应该从不是「偶发性」抗辩。#程序员猝死后还收到工作要修改消息#
1️⃣《意见(三)》第三条明确,将「工作时间」不仅限于法定或合同约定工时,还包括单位安排的远程办公时间、加班,以及完成单位临时指派任务的时间。
相应地,“工作场所”也不仅限于传统办公地点,而是拓展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这个概念不仅仅包括远程办公、客户拜访、外勤场所、不同办公地点之间的移动空间
目前新规工作原因认定不再拘泥于是否正在执行日常任务,而是关注伤害与履行单位职责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对于居家办公情形,《意见(三)》给予明确肯定。只要能够提供单位安排远程办公、工作系统打卡、通讯记录、任务安排等“充分证据”,证明伤害发生时处于因工作而进行的状态,就不应因地点在家就排除工伤认定。相对简单、偶发的微信、电话沟通,不宜构成“工作原因”
原文:九、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可以关注下我们劳动法力的公众号,这个新规之前有解读过~http://t.cn/AXyNdiNC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