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 26-01-2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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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非营运期间保险事故因果关系司法审查】孟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外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孟某某、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王某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以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高频率用于网约车运营,在非营运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责任如何承担?@上海二中院 结合一则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http://t.cn/AXGeWAr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