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仅仅根据有限披露的材料,针对提问发表以下观点,不代表法院最终结论。
1.该事件中,医院及其救护车驾驶员在患者转运过程中未按规范操作,是否构成医疗服务中的过错行为?医院在本案中应否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抑或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1)救护车转运属于诊疗活动的延伸环节,医院在转运过程中未按医疗规范固定患者,构成医疗过错。参考(2012)郑民二终字第1104号中法院认定“医院未及时启动急救车辆转送患者、延误抢救时机构成过错”的裁判逻辑,本案中未规范固定患者的行为直接增加了患者受伤风险,属于医疗服务中的过错行为。
(2)本案可能构成责任竞合:救护车负交通事故全责,医院同时构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根据请求权竞合规则,家属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为由向医院主张权利,两种责任的赔偿范围基本一致,最终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2.患者死亡与救护车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患者死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判定,核心是确认事故及未规范操作是否加重患者病情、是否与死亡存在直接关联,法院会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因果关系成立”“参与度比例”等意见作为裁判依据。
3.在赔偿程序上,医院主张通过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家属要求医院直接赔偿,双方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保险理赔程序受阻,医院是否仍负有赔付义务?
如果构成责任竞合(前提仍是责任认定问题),那么双方的主张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若因家属未配合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理赔程序受阻,医院仍需承担赔付义务。家属的赔偿请求权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不以保险理赔为前置条件,医院赔付后可自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4.家属未配合理赔材料提交是否影响其获得赔偿的权利?医院在理赔过程中应履行哪些协助义务?
(1)家属未配合提交理赔材料仅可能延缓保险理赔进度,但不能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家属的赔偿权利可以基于侵权关系,只要损害事实与医院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即需承担责任。
(2)医院的协助义务:①明确告知家属理赔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②协助家属获取病历、事故认定书等必要证明材料;③若家属不配合,医院应通过合法途径自行收集理赔材料,而非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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