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失踪案2人涉嫌强奸被起诉# 「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当被鉴定人被评定为案涉时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或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则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无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被鉴定人在案涉时是否同意,均应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实在难以理解为什么有犯罪分子可以不被起诉脱罪。在受害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前提下,犯罪分子所谓的主观意愿凭什么能对犯罪事实构成影响?究竟存在什么“本质区别”?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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