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走失十余年被找回案进展#
多么难以自圆其说的双标司法
与受害者“组建家庭”并育有两个孩子的张某被不起诉 而同村另两名村民 被提起公诉 检方的公诉:他们明知被害人为精神病患者 而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
那么请问 张某与受害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 难道不也同样是“明知”吗?难道因为张某是“第一个” 或者因为生了孩子 法律对“明知”的认定就失效了?这不是向公众宣告 对精神障碍女性的侵害 只要形成长期占有关系 就可以被合法化吗
检方认为张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
这个危害是对谁而言?是站在一个精神障碍女性被彻底改变的人生 被摧毁的尊严和健康面前说“危害不大”?还是站在一个可能因“家庭完整”而被维护的乡村秩序前说“危害不大”?受害者失踪13年 其家人承受的痛苦 她本人失去的治疗机会和正常人生 难道不是“危害”?
发布于 河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