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铺看文记录 26-01-23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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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有好几种,根据刑诉法177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就是情节显著轻微、过追诉时效等等),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女硕士被“收留”这个案子检方不起诉的理由不是【没有犯罪事实】,而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虽然没看到案卷,是否可以据此推测公安机关已经查实被害人离家失踪时已经精神异常,犯罪嫌疑人明知对方精神异常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只是因为所谓的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是与对方组建家庭,就可以阻断犯罪的认定?检方的“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见面后两三个月、逐渐熟悉后”所以不是强奸,极其滑稽,被害人精神异常,别说两三个月,就是两年三年一样没有性自我防卫能力。显著轻微在哪里,强奸致人怀孕是加重情节,时间长、次数多在哪个罪名里都是从重情节,唯独到了强奸罪就因为有了所谓“家庭”的外观反而成了脱罪理由?这种判例只会让人觉得“家庭”藏污纳垢,可以掩盖罪恶。

难听的话不想说了,说的赤裸裸一点又要来捂嘴,在这所谓组建家庭的过程中女性变成了什么可以自行品味[摊手]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