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主有话说 26-01-23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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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冯仓侵吞国有资产# @抖音 @红星新闻 @胡锡进 @解放日报 @光明网 @极目新闻 @天津日报 @南方周末 @南方都市报 @天涯社区 关于海南农业高技术投资联合开发总公司国有资本权益处置问题的举报

举报人:庄东辉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金牛新村
被举报人:冯仑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城国际
身份证:110108195907051119
举报请求:
请求履行查出职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犯罪构成要件:
要构成贪污罪四个要件:
1.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虽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3. 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特指国有财物。
4.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骗取: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将单位资产违规登记在个人名下。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举报人作为国有企业董事高管,伪造法人签名,隐瞒国有股东,欺骗监管单位,私自将海南农业高技术投资联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农高投)国有股权变更至个人名下;
农高投自1991成立—1992年期间实现利润1200万的情况下,冯仑利用有关政策,在国有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法人签名,未经过清产核资等流程,私自将国有企业股权变更其个人名下,随即将公司关停将资产转移至杨浦耐基特实业有限公司(缩写NGT与农高投同音,对外还是农高投国企信用欺骗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二、决议未经股东北京经济开发中心、吉南开发(集团)公司正式盖章或书面授权文件,冯仑借举报倪源受贿被审查之机,向监管部门股东谎称注资不到位、当年未盈利等理由窃取国有资产,并于当年关停企业,目的不可告人;
1991年8月26日海南港澳国际信托出具的资信证明及进账单明确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到位。冯仑向监管机关谎称注资未到位。
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农业高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获利情况的意见》显示,“公司自设立至1992年9月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冯仑申请注销报告中却说“公司于1991年9月13日成立以来业务开展不顺利,当年就责成公司人员注销”。
综上足以证明冯仑以欺诈行为窃取国有资产,后该公司发展成数十亿资产的企业,均是国有资产的延伸。
以上均是事实,举报人恳请有关部门履行查出职责,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谢谢!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