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屏蔽、限流和删除我的微博,我是人民警察,我对我所说的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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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新时代,法学院毕业生、公务员遴选状元、一名兢兢业业、坚守法治底线的人民警察的无奈呐喊与控诉!
黑龙江公安厅民警践行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办案,拒绝执行官员违法指令,拒绝制造冤假错案,拒绝同流合污,拒绝草菅人命,拒绝坑害百姓,惨遭迫害,前途尽毁,家破人亡。进京申诉维权,又遭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机关纪委立案审查,至今5年无果。政治生命被绞杀殆尽!请党中央关注,请全国人民关注!我将踏着自己的鲜血,与黑龙江省公安厅的腐败官员斗争到底,直到生命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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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二支队(原黑龙江省公安厅高管局)哈双大队一中队民警郑孝峰
网络实名求助。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只想依法办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百姓合法权益,不求加官进爵,只求心安理得,却惨遭迫害,前途尽毁,家破人亡。
(2025年11月20日原黑龙江省副省长、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毕宝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2025年8月18日原黑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邓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2025年2月28日原黑龙江省公安厅高管局局长李建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李政,2017年由鹤岗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调任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2019年任黑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2024年退休。)
我叫郑孝峰,男,1976年生人,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二支队(原黑龙江省公安厅高管局)一中队民警,1999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同年在望奎县公安局参加工作,2008年参加公务员遴选考试,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支队,2013年调入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法制处,负责立法和全省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复查工作。我践行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办案。而时任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李政(2019年任副厅长,2024年退休)、法制处处长李益明(2023年退休)等人滥用职权,插手干预案件。我拒绝执行他们违法指令、拒绝制造冤假错案,遭受他们长期挤兑打压和报复:赶我从法制处滚蛋;让我在走廊罚站;逼迫信访人诬陷我;串通督察人员调查我;父亲癌症晚期化疗住院,我请假陪护,不予批准.......
我多次前往公安厅向时任黑龙江省副市长兼公安厅厅长毕宝文反映问题,门卫武警不让进。我又多次在公安厅网站“厅长信箱”栏目给厅长留言反映问题,石沉大海,随后,厅长信箱栏目也被删除。
2018年7月14日,我在法制处微信群怒斥他们的违法行径,李益明向李政举报,李政利用交警总队党委书记职权,组织召开党委会,以我骂人为由,以交警总队党委名义,于同年8月3日给予我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明确三年不得提职晋级,将我从交警总队机关调至基层高速交警中队任路面执勤民警,职级降为二级警长套改,延期二年晋升一督警衔,扣发工资4万余元,导致父亲得知情况后癌症复发去世。
我认为,骂人有错,但事出有因,处分过重,依法依规申诉。黑龙江省公安厅党委和黑龙江省纪委相继作出维持决定。我进京向公安部、中纪委和中共中央进行申诉,单位不让我进京申诉,并对我实施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2021年7月22日,我进京向公安部申诉,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机关纪委于同年8月、在原处分影响期刚刚届满的情况下,又对我立案审查,无缝衔接,时至今日已达5年之久,不结案,期间职级未晋升一级,累计扣发工资奖金10余万元,工作与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省公安厅直属机关纪委立案的事实和理由:1、我利用工作时间进京申诉,未请假,属旷工;2、录入虚假的交通违法处罚相信;3、态度恶劣,对抗组织审查。
我的申辩理由:1、申诉是宪法和党章赋予公民、党员和民警的法定权力和职责,与违法违纪官员作斗争,是每名公务人员的职责所在。我进京申诉、向上级单位和组织反映问题,是履职、维权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请假”为由阻挠、限制、剥夺我的申诉权。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84条之规定,人民警察“非因公外出”需请假。我进京向公安部等上级单位组织申诉,反映问题,是向所属上级单位和组织反映我与单位的事情,不是办个人私事,不属于“非因公外出”情形,不属于应当请假情形。
另外,我从交警总队法制处被调到基层高速交警中队充当路面执勤民警,基层高速交警中队实行的是“上三天三夜休三天三夜”的倒班制度,我利用休班三天时间进京申诉。单位却将我的班次调整为周一至周五上长白班,同时要求我进京申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不允许我进京申诉。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径,单位有什么权力利用“请假制度”对抗和约束“法定权利”。依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之规定,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保障。我所在单位和组织不但不提供保障,反而千方百计利用所谓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前置条件和障碍,进而阻挠、压制我行使申诉权,通过严重损害我的政治权益和经济利益的方式,迫使我放弃申诉权利。这是严重滥用职权践踏法律和党规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录入虚假交通违法处罚相信,是单位领导安排的。在公安部交管局组织开展的“减量控大”交通秩序整治活动中,单位领导为了追求个人政绩,将大量无辜百姓的身份证号码发送给中队民警,要求每名民警每天利用这些身份证号码录入至少20条的交通违法处罚信息(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处罚代码30191)。录入一段时间,我发现给这些无辜百姓名下造成大量的交通违法记录,这些无辜百姓既不知情,也没有坐车上过高速公路的经历,更没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事实,我明确提出拒绝继续录入。时任中队长盛洪伟让我:“看在哥们的情分上,支持一下工作。大家都看你呢,你不录他们也不录。”我没办法,只好答应继续录入,但我提出不能使用真身份证号码录入了,我必须得把这些身份证号码改成错号录入。这样,既给领导充当了处罚数量,又免得给无辜百姓名下造成违法记录,避免侵害无辜百姓权益。当时盛洪伟也答应了:“行,只要录入就行。”
作为一名普通民警,主观上我们大家都不愿录入这些虚假的交通违法处罚信息。客观上这些虚假处罚信息对于民警来说没有任何意义。这些虚假处罚信息,唯一的价值就是为单位和领导充当政绩。这个责任应当由单位领导来承担。黑龙江公安厅直属机关纪委应当对单位和领导立案审查。而事实却恰恰相反,大家,包括领导在内,很多人都录入了大量的虚假处罚信息,给大量的无辜百姓名下造成大量的违法记录,侵害百姓合法权益。我将身份证号改成错号录入,只是为单位领导充当处罚数量,充当政绩,没有给无辜百姓名下造成违法记录,而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机关纪委却只给我一个人立案审查。而这个事件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但没有立案审查,反而逍遥法外,步步高升。这明显的执纪不公。
3、我对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机关纪委的做法表示愤慨,并向其工作人员提出申辩理由,可时任纪委书记张一军不但不听取我的解释,反而说我态度恶劣,给我扣上“对抗组织审查”的帽子。
我不进京申诉,就不立案审查,我进京申诉,就立案审查。大家包括领导都违纪,却只将我一个人立案审查。而且,这个案件,一立就是五年,一届班子都已经结束任期了,一个纪检案件却不能办完。
我一个只想依法办案的普通民警,响应党中央号召,发扬敢于斗争精神,不顾个人得失与安危,与违法乱纪的腐败官员做殊死斗争,被违法乱纪官员给予重大处分,被违法乱纪的官员打击报复。我只是进京申诉维权,向上级单位和组织反映问题,我到底犯了什么错,我究竟犯了多大的错,一立案审查就是5年啊!我到底犯了多大的错,凭什么立案审查5年啊?5年!凭什么不让我进京申诉啊!。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机关纪委,是在监督执纪还是在帮助违法乱纪的官员报复陷害申诉人?
2025年11月27日,在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等部门的转办、交办和督办下,黑龙江省纪委再次启动复查程序,经常委会讨论,认为我的申诉及理由成立,撤销了原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作出的留党察看处分决定,撤销了黑龙江公安厅党委作出的维持决定,同时也撤销了黑龙江纪委自己之前作出的维持决定,责令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给我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个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快两个月了,相关部门依然不恢复我的职级、待遇和岗位。
原处分影响期3年,紧接着立案审查5年,一共8年。从警27年,一名坚持依法办案、追求公平正义的普通人民警察,在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机关纪委竟然遭遇如此对待。
党中央,国务院,省领导,全国人民,请你们看看吧!这还有王法吗?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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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郑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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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日期: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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