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平川54 26-01-2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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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行政庭将源于“国家征收”签订的行政协议纠纷,强行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审判,违反《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法定程序,导致整个审判活动从程序到实体均发生根本性错误,严重侵害了动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1.立案程序违法:
“行政立案庭”在确认案件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原告将行政起诉状改成民事起诉状,并分配民事案号。

2.审判组织违法、诉讼程序错位:
案件由静安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开庭审理,却出具民事判决书。

3.违背行政诉讼被告恒定法定原则:
将公民追加为行政诉讼被告,以转移审查对象来规避对土地征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

4.错误定性法律关系:
把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改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案由改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故意混淆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

5.援引废止法律:
针对2019年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仍引用已废止的《合同法》裁判,违反《行政协议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6.法律适用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二审引用《民事诉讼法》对“确认行政协议效力”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7.判决理由张冠李戴、自相矛盾:
协议签署人既不具有《暂行规定》要求的“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条件;也不具备《操作口径》规定的“上海户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签约资格,判决理由与被告提供资料自相矛盾。

8.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直接冲突:
(2025)最高法行申3603号案例裁判要旨:【无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和形式有何区别,实质上均是由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不动产引发,因此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订立的情况,此类纠纷属于行政争议,不应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9.故意不采信原告关键证据:
忽略原告关键证据,即不予采信,亦未在判决书中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10.采信被告未经质证、原告从未见过的无关联证据:
采信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开庭时突击提交的无关联资料;用原告从未见过的“承诺书”作为判决唯一证据,虚构“房屋原产权人”臆断判决。

11.违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原则:
在被告未提供任何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不提供答辩状的情况下,径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意规避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12.系统性规避对违法行政的司法审查,破坏司法公信力:
经公开检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均被作为民事诉讼判决。
上海法院行政庭对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协议案件存在系统性程序违法倾向,以民事审判规避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http://t.cn/RVJk9aF http://t.cn/AXqZyCWD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