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不容践踏 26-01-2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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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院田敏法官:
四级司法机关已通过生效行政裁判作出“行政违法”的终局定性,生效行政裁判具有既判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不得否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原则,对同一行为已作出行政评价并执行处罚后,无新事实、新证据不得再转为刑事追诉。福泉市公安局无任何新证据,就同一事实刑事立案,将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属典型的“重复追诉”,严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本质是利用刑事追诉权否定生效行政裁判,动摇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权威性。 你无视生效裁判既判力,以行刑衔接原则敷衍了事。
而且,贵州省高院、黔南州中院已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认定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福泉市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相悖的刑事判决,违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审判层级监督原则,实质是下级法院越权否定上级法院的终局裁判,严重破坏司法统一。
而你,作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竟然伸脸让其给你一记响亮的耳光不纠错。你这是典型的渎职,徇私枉法。#罗翔说刑法[超话]##四级[超话]##今日热点[超话]##网易新闻[超话]##微博[超话]##巡回检察组[超话]##道德与法治[超话]##法制日报[超话]##国际新闻[超话]##头条博客[超话]##荔枝新闻[超话]#

发布于 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