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检察院
26-01-25 10:08 微博认证: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公司背上“糊涂债”,检察监督促改判】2024年7月,周某接受王某安排,在工地从事挖掘机挖土工作,因承揽费用长期被拖欠,他将王某、襄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一同起诉至襄州区法院,要求支付承揽费用2万余元。法院审理发现,王某自称受雇于何某公司,因为何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法院因此认定王某是公司职工,应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该公司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却拿不出证据推翻原审判决,法院因此驳回了再审申请。走投无路下,何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综合全案证据,襄州区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何某及某工程公司并非案涉工程承接人,不应当承担支付周某承揽费的义务。而王某作为该工程实际承接人,且已经收到相应工程款,仍未足额支付周某的全部承揽费,应当由王某承担支付义务。2025年3月21日,襄州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裁定再审。2025年7月28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并判令王某支付周某承揽费、焊机费及利息共计2万余元。至此,企业背上的“糊涂债”终于得以卸下。@襄阳襄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