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说事网 26-01-25 18:35

露天扬尘背后的监管之困:滦州"散乱污"乱象的法治追问

航拍镜头下,滦州市响嘡街道田疃村北侧工业区的裸露砂石与露天砖窑构成刺眼画面。砂石料厂无遮挡堆放的物料随风起尘,砖厂露天作业的烟尘直排天际,这些直观证据不仅印证了“散乱污”问题的真实性,更折射出地方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监管缺位与责任悬空。在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的今天,此类乱象的长期存在,既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漠视,也是对监管体系的严峻拷问。

一、违法事实的法治定性:明确的法律红线与清晰的违法情节

我国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早已为企业生产划定刚性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贮存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无法密闭的必须设置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滦州涉事企业露天堆放物料、无任何抑尘设施的行为,直接违反该条款,与兰州市某水泥制品厂因同类行为被处以3.8万元罚款的违法情形高度吻合 。同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要求企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处置固体废物,涉事企业裸露堆放砂石的行为,显然未履行法定污染防治义务 。

从违法情节来看,涉事企业的“散乱污”特征十分典型:无环保审批手续、污染治理设施缺失、生产方式粗放,与江苏“毒营养土”黑灰链中暴露的“裸奔式生产”如出一辙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区域性扬尘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更违背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工业区污染管控的具体要求,属于应当依法从严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上海市城管部门对类似物料裸露行为的处理案例显示,即便初次违法且及时整改,也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普法教育,而滦州涉事企业长期违法却未被纠正,其情节更为严重 。

二、监管漏洞的深层剖析:层层失守的责任链条与体系缺陷

“散乱污”企业的长期存在,本质是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失效。从滦州案例来看,监管漏洞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首先是日常巡查的“真空化”。武义县桐琴镇的治理经验表明,对工业区企业应建立“工办每周巡查、村干部按月检查、网格员半月督查”的立体化巡查机制 ,而滦州涉事区域显然未落实此类常态化监管。企业露天作业、物料裸露堆放等直观违法行为,若监管人员履行巡查职责便不难发现,长期无人干预的现状,暴露了基层监管的“懒政怠政”。
其次是部门协同的“碎片化”。生态环境治理需要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动,正如“毒营养土”事件所揭示的,多头管理却无人负责是乱象滋生的重要原因 。滦州涉事企业可能存在无照经营、违法用地、环保超标等多重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形成执法合力。但从实际情况看,部门间信息壁垒未被打破,未能实现“一次巡查、全面体检”,导致企业违法行为在监管缝隙中持续存在。

更为严重的是准入监管的“宽松化”。桐琴镇明确要求入驻企业需签订环保承诺,经村委会初审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而滦州涉事企业显然未经过严格的准入审核。部分企业可能以“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规避监管,与村干部所言“违规企业难以取缔”的困境相似 ,反映出地方在产业准入环节未能坚守环保底线,为“散乱污”企业留下了生存空间。此外,对已存在的违法企业未能及时启动处罚程序,与常德市某砖厂因同类行为被处以1.6万元罚款的执法力度形成鲜明对比,凸显了当地执法的“宽松软” 。

三、责任追溯的法治逻辑:监管失职的问责与担当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监管漏洞背后必然存在责任缺失。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相关监管部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滦州“散乱污”乱象的长期存在,说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履行好日常监管和执法职责,响嘡街道办事处未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负责人应被纳入问责范围。

从责任追究的实践来看,桐琴镇明确规定,对监管不力的机关干部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对村干部实行歇职或免职处理 。滦州案例中,监管部门既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也未依法实施处罚,属于典型的“监管失职”。若存在干部为企业充当“保护伞”或权力寻租行为,更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正如光明网评论所指出的,整治“散乱污”不仅要查处企业违法,更要追查审批、监管中的懒政怠政与权力寻租 。

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同样难逃法律追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涉事企业应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需责令停工整治 。同时,应将其纳入环境信用黑名单,在市场准入、信贷融资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四、标本兼治的治理路径:法治思维下的系统性重构

破解滦州“散乱污”治理困局,需要以法治思维重构监管体系,实现标本兼治。首先要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行企业准入制度,借鉴桐琴镇的承诺制与初审制,要求工业区企业必须具备环保资质、配套治理设施,签订生态环境保护承诺书,从根本上遏制“散乱污”企业滋生。
其次要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打破部门壁垒。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小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工业区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参考上海市嘉定区的“回头看”机制,对整改企业进行跟踪复查,防止问题反弹 。同时运用无人机航拍、在线监测等科技手段,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监管网络,消除监管盲区。

再者要压实各级责任,强化问责力度。明确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将“散乱污”整治成效纳入绩效考核。对监管失职、失职渎职的干部严肃问责,对违法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形成强大震慑。正如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实践所示,唯有严格执法才能彰显法律刚性 。

最后要完善长效治理机制,推动产业升级。在依法整治“散乱污”企业的同时,引导合规企业采用密闭式生产、喷淋抑尘等先进技术,实现绿色转型。通过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企业投入环保设施建设,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治污”,最终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滦州“散乱污”乱象警示我们,生态环境保护没有“真空地带”,监管责任不容悬空。唯有以法治为纲,以责任为要,以协同为翼,才能堵住监管漏洞,让“散乱污”企业无处遁形,守护好蓝天白云的生态底线。这既是对法律法规的敬畏,更是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回应。

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