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十问包头市昆区法院马杰副院长
易胜华
第一问
“曲某某职务侵占案”发回重审后,昆区法院于2023年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且已组织两次开庭。您在该案第三次开庭前一个月,才临时加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法发【2022】3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请问马杰副院长:
本案存在何种“确需调整合议庭成员”的法定事由,必须在庭审进入关键阶段临时更换成员,由您亲自参与并担任审判长?该事由是否严格遵循了最高法院上述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第二问
如果本案之前的合议庭成员退出,是因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庭审无法正常推进,
请问马杰副院长:
您加入该案合议庭后,采取了何种方式劝说曲某某同意继续开庭?您是否对曲某某作出过承诺(包括定性、量刑等方面)?为何曲某某愿意听从您的建议配合庭审,而前合议庭成员却无法实现这一目标,您的高招是什么?
第三问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曲某某多次随意打断主审法官、公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正常发言,当庭对上述人员进行诽谤、威胁,使用“骗子”“我记住你了”“你给我等着”等恶劣言语。您作为审判长,对曲某某的上述行为未采取任何制止、警告、训诫措施,导致诉讼代理人被迫缺席最后一天的庭审。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相关法庭纪律明确规定,庭审中全体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指挥,不得实施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对违反法庭纪律者,审判长应依次予以警告、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司法警察强行带出。
请问马杰副院长:
您作为指挥庭审的审判长,为什么不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对曲某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予以纵容,致使其气焰越发嚣张?推动庭审进程固然重要,但这能成为牺牲法庭纪律、漠视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格尊严的理由?您是否违背了审判长的职责?
第四问
庭审结束后,诉讼代理人不仅当面向合议庭成员详细阐述了本案代理意见,还提交了多份内容详实、论据充分的书面代理意见。一审判决书仅对其中一个观点作出简单回应,对“既遂与未遂认定”“涉案金额核算”“量刑情节适用”等核心争议观点,均未作出任何解释说明,直接避而不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明确要求:“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同时规定“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强化释法说理。
请问马杰副院长:
本案作为发回重审案件,诉讼代理人就核心争议焦点提交了充分证据与类案参考,进行了严谨论证,为什么一审判决书对这些关键代理意见刻意回避,拒不说理?这样的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法院的要求?如何让公诉机关和诉讼代理人信服?
第五问
一审判决书载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作出处罚,但曲某某自始至终未认罪认罚,反而在庭审中公然攻击、威胁司法人员及诉讼代理人,毫无悔罪之意,却最终获得从轻处罚。
请问马杰副院长:
曲某某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哪些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又有哪些酌定从轻情节?当庭扰乱法庭秩序、威胁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悔罪表现”?
第六问
诉讼代理人向合议庭阐述代理意见时,多次强调:被告人曲某某具有极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其归案后的对抗表现及庭审中的威胁言论,如果从轻处罚,其出狱后极有可能对公诉人、被害单位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实施报复行为。诉讼代理人同时指出,若因从轻处罚导致曲某某提前释放并造成危害后果,法院应承担相应责任。您当时的答复却是:“我可不可以认为,你这是在威胁我们?”
请问马杰副院长:
曲某某当庭对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咆哮“你给我等着”“我记住你了”,您视而不见、无动于衷;诉讼代理人基于客观事实,提醒您重视潜在人身安全风险、履行审慎裁判义务,却被您说成是对法官的“威胁”,您的裁判是中立的吗?诉讼代理人反复强调风险的真实性与紧迫性,您始终听而不闻,是否意味着您认为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不重要?为什么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视而不见,却对诉讼代理人的风险提醒这么敏感?
第七问
诉讼代理人与您沟通案件过程中,您多次强调“中院是带着意见下来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载明发回重审的理由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未对案件罪名、事实认定、数额、量刑等作出明确要求或倾向性意见。
《法官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第五条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关于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法发〔2017〕4号)第三条也明确:“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就参与审理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诉讼程序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
请问马杰副院长:
您所说的“中院带着意见”,究竟是中院某个人私下向您传达的口头意见,还是案卷副卷中有对事实认定、数额、既未遂判断及量刑的明确指令?或者是您虚构“中院意见”,以此推卸自身的责任?您对“曲某某职务侵占案”的事实认定及量刑,真实意见是什么?如果确有中院领导私下传达“意见”,您是否按规定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按程序上报了?
第八问
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依法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新合议庭成员应全面阅卷、独立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
请问马杰副院长:
您作为临时加入的合议庭成员,是否已完整审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未对关键证据进行重新核查、未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便作出裁判的情形?前合议庭两次开庭形成的庭审笔录、质证意见,在本案重审裁判中起到了何种作用,您是否对其中存疑部分进行了针对性核查?
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多次作虚假供述,公诉人提出告诫后仍拒不改正,所以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两年”的量刑建议,您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时,有没有考虑其庭审表现?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宣扬您“抗拒可以从宽”的司法理念,还是有不可告人的原因?
第九问
一审判决书对曲某某从轻处罚,涉案金额的大幅减少、既遂未遂的认定逻辑等,与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类案裁判规则存在明显差异。
请问马杰副院长:
本案涉案金额的核算,是否依据在案证据,是否符合司法惯例?对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是否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与同类案件保持一致?如果存在类案异判,您在裁判文书中为何未说明差异化裁判的理由?
第十问
诉讼代理人因曲某某的威胁行为被迫缺席最后一日庭审,提前向您说明了原因,您同意诉讼代理人请假,却不解决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事后诉讼代理人就人身安全保障及诉讼权利受到损害问题,向您及合议庭提出异议,但未获得任何回应。
请问马杰副院长:
诉讼代理人的庭审参与权、人身安全保障权受法律保护,您对其缺席原因及异议为何不予回应?针对曲某某的威胁行为,法院是否向有关部门发出风险提示,要求他们加强对曲某某的管理,防止严重情况出现?您在庭审纪律和判决结果上对曲某某的特殊关照,是否基于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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