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主有话说 26-01-26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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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仑恶意造谣 诽谤 虚假诉讼 黑恶势力#
道德缺失导致三亚万通公司治理乱局:司法文书揭示关键责任链条

【导语】
财新网于2025年11月16日发表的一篇有关冯仑《国寿康养社区“罗生门股东纠纷》的背后隐情报道,庄东辉本人做出回应,报道中的失实信息不仅误导了公众,也对庄东辉个人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得不将一些真实的情况向大家阐述。从欺骗法庭转移股权,到操纵诉讼争夺公章,到多起诉讼与恶意举报,冯仑的种种操作,让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遭受破坏,司法机关发布的多份裁判文书逐渐勾勒出事件的关键线索。虚假诉讼、程序瑕疵、信息隐瞒与治理失衡等问题,使公司陷入长期动荡,事件的真相也随着法律文件的公开逐步清晰。
一、最高人民法院否定“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说法
事件最初因“国有资产流失”被媒体放大。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已明确:
“相关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书的明确结论,否定了此前流传的核心指控,也说明早期叙事存在恶意误导。
二、股权转让过程存在重大信息隐瞒与程序缺失
2020年6月24日,冯仑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事实,提供虚假公司员工、陈述虚假事实等在上海通过仲裁手段转卖三亚万通公司股权。冯仑擅自操作的股权转让事件成为整个争议的起点。司法材料显示:
1、仲裁材料存在虚构员工信息;
2、欺骗仲裁员未盖公章的真实原因;
仲裁过程中,当仲裁员问及为何证据材料只有冯仑签字而没有盖公章,须完善盖公章的司法程序。冯仑称“疫情期间不方便,有一个具体的管事的人现在出了点状况在老家,短期内盖章困难”,以此向仲裁庭编造证据材料未盖公章的原因,欺骗仲裁员。3、未召开合法有效的股东会;
4、重大资产处置未披露;
5、股东事前毫不知情。
根据《公司法》,股权为核心资产,其处分必须经过真实、合法、完整的程序。该事件暴露出严重的治理缺陷。
三、“公章争夺战”:诉讼滥用导致公司管理失序
2021年起,股东的股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人代表冯仑非法转让后,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导致冯仑三次围绕公章的恶意诉讼。三起诉讼共同点为:
1、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控制的公司发起;
2、诉讼目的与公司治理实际不符;
3、诉讼双方律师均由一方委托(法院审理认为结构异常)。
2021年3月25日,冯仑为了夺取三亚万通公章,通过实际控制公司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同时担任三亚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隐瞒股东迷惑法院混淆事实,同时原告和被告律师均为冯仑委托。以万通投资控股公司为原告起诉三亚万通公司停止使用“万通”字号,以此来达到重刻三亚万通公章目的。
2021年4月25日,冯仑为了达到其转让他人股权之目的,通过诉讼夺取三亚万通公司公章,通过三亚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之便,虚假诉讼,以三亚万通公司名义起诉庄东辉返还三亚万通公司公章,法院认定无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2021年6月16日,冯仑为了达到转移三亚万通股权目的,明知三亚万通公司公章一直由公司总经理符某保管,并以其为三亚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之便,在没有公司盖章的情况下以三亚万通公司为原告起诉符某返还三亚万通公章,法院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法院最终全部驳回,认为事实不符或诉讼目的不正当,反映诉讼工具被异常使用。
四、一宗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
2021年9月16日,冯仑进一步恶意报复股东,并从一审法官处非法获取股东个人银行信息;一起涉及30万元“借款返还”的案件中,法院查明:
——该款项为公司确认的项目垫付;
——相关股东会决议已确认属于公司业务;
——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诉讼由关联公司提起。
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滥用诉权,恶意诉讼”
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这是司法机关对相关行为最高级别的否定性认定。

五、举报链条被司法机关反复否定:退卷、撤案
相关主体先后多次举报公司股东涉嫌侵占公司财产。但经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审查:
——证据不足;
——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
——最终均被退卷并撤案。
司法机关的连续否定,形成一条完整的事实链。
六、司法文件呈现的事实链条:行为模式与后果清晰可见
通过三年内所有判决,可总结三条清晰的法律事实链:
1. 多次陈述存在与事实不符情况(法院已确认);
2. 多起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或构成虚假诉讼;
3. 举报材料未获任何司法机关支持。
这些均为司法机关确认的客观事实。
七、结语:当法律事实公开,真相已不再模糊
从最高院的终局判决,到中院与高院的虚假诉讼认定,以及多次驳回的诉讼与撤案处理,关键责任链条已经明晰。事件暴露的不是简单纠纷,而是恶意事件的制造者冯仑道德缺失导致公司治理失衡与司法程序滥用,给企业发展带来深远的冲击,给守法者的生活带来无线困扰!

发布于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