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师地论卷第三十五》弥勒菩萨说
唐三藏沙门玄奘奉诏译(录出)
云何菩萨戒波罗蜜多种姓相?
谓诸菩萨、本性成就软品不善身语意业,不极暴恶;于诸有情,不极损恼。
虽作恶业;速疾能悔。常行耻愧,不生欢喜。
不以刀杖手块等事,恼害有情。于诸众生,性常慈爱。
于所应敬,时起奉迎合掌问讯,现前礼拜,修和敬业。所作机捷,非为愚钝。善顺他心,常先含笑,舒颜平视,远离颦蹙,先言问讯。
于恩有情,知恩知报。于来求者,常行质直,不以谄诳而推谢之。
如法求财,不以非法;不以卒暴。
性常喜乐修诸福业;于他修福,尚能奖助;况不自为。若见若闻他所受苦,所谓杀缚割截捶打诃毁迫愶,于是等苦,过于自受。重于法受,及重后世。于少罪中,尚深见怖;何况多罪。
于他种种所应作事,所谓商、农、放牧、事王、书印、算数、善和诤讼、追求财宝、守护诸积、方便出息、及以舍施、婚姻、集会;于是一切如法事中,悉与同事。
于他种种斗讼诤竞,或余所有互相恼害,能令自他无义无益、受诸苦恼,如是一切非法事中;不与同事。
善能制止所不应作。谓十种恶不善业道。
不违他命,善顺于他。同忍同戒。于他事业,随彼所欲,废已所作,而为成办。
其心温润,其心纯净。恚心、害心,不久相续。随生随舍,起贤善心。
尊重实语,不诳惑他。不离他亲,亦不好乐。不轻尔说无义无利不相应语。言常柔软,无有粗犷。于己僮仆,尚无苦言;况于他所。敬爱有德,如实赞彼。
如是等类,当知名为菩萨戒波罗蜜多种姓相。待续
注:(参考资料)《瑜伽论记》:辨戒中初问次解后结。解中景云。分二。初明有种姓者设起恶业但成软品而不暴恶。二明对缘行戒。戒有三聚。文中略明三聚。初明十善业道。是律仪戒。次明四摄。是摄众生戒。测云。此明摄善法戒。中有二。初明性戒。二若见若闻已下现行善。前中有二。初种成。二于己下举他况己。
今解。大判文势依如景师。然于其中亦明摄善法戒。即修十善四摄等一切善法名摄善法戒故。言于诸有情不极损恼乃至不生欢喜。于杀业中是其果离亦名自性离。言不以刀杖手块等恼害有情者。是其因离。十地经言。不以杀心受畜刀杖。言于诸众生性常慈爱者。此对治离慈能治爱。上来三句是不杀业也。于所应敬特起奉迎乃至非为愚钝者。是其不盗。由敬尊长乃至修和敬业。故离偷盗。此果离也。
景云。此文身三业中略无离邪淫也。今解。由敬尊长修和敬业故离偷盗及邪淫也。言善顺他心乃至先言问讯者。总是离口四过。即四善语。言于恩有情下明不贪业。初报恩施。二于来求下是来求施。乃至如法求财不以非法者。总是不贪业道。不以卒暴者。不瞋业道。性常喜乐修诸福业下明正见业道。若见若闻乃至过于自受者为性仁慈。重于法受者即四法受明怖现恶因。及重后世者明畏当苦。四法受者受谓苦乐报受。受即是法故云法受。如下文说。如富贵人广造诸恶现乐后苦。如贫贱人持戒现苦后乐。富贵人修施戒等现乐后乐。贫贱人破戒等现苦后苦。虽有多句总明正见。次明摄众生戒。
景云。言于他种种所应作事者明同事。于中如法之事菩萨则同。不如法事菩萨不同。善能制止已下乃至随生随舍明其利行。下明爱语通四善业。起贤善心尊重实语下明不妄语。不离他心明不两舌。亦不好乐已下明不绮语。言常柔软明不恶口。余文可知。
测云。问后施品云不以媒行。以此据彼今此何意婚如法也。彼据出家。此就在家。今解。此略不辨布施摄者。前辨施度中义已显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