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汪华亮 26-01-27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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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经营者集中案:全国第五起、共用事业领域第一起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星期四(1月22日)发布公告,依法禁止佛山市南海区蓝鸟燃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官燃气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五起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也是市场监管总局首次禁止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集中。

经评估,该集中将导致集中后实体在佛山市南海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也更有利于集中后实体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协调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实施提高商品价格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法禁止此案。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集中未达国务院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当事方自愿申报。

这里涉及的知识点包括:(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条件;(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4)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其中,第(1)和(4)是法考的重点,但是第(2)和(3)是实务的重点。法考与实务的联系和脱节,由此可见一斑。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