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紫剑 26-01-2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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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家属抗诉被驳回#

看新闻,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的抗诉申请被驳回,让这场灭门悲剧的正义落点,在情、理、法三个维度都显出了难以忽视的违和感。

其一,情的层面,极致痛苦下,正义落空。对受害者家属而言,一家三口全部离世是灭门级的创伤——不是个体的失去,是家庭完整的彻底崩塌。家属申请抗诉,本质是在极致痛苦里寻求与悲剧匹配的正义反馈,而抗诉被驳回的结果,相当于在他们的伤口上又压了一层正义未实现的无力感。最沉重的代价,却没能换来符合情感认知的公正回应,这份情感落差,是任何法律文书都无法抚平的伤痛。

其二,理的错位,罪与罚的认知产生了严重的割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就是针对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恶性犯罪,而本案直接造成三人死亡,是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的典型情形。在公众的朴素认知里,剥夺三条生命的恶性犯罪,对应的刑罚应与后果的严重性对等——死缓虽属死刑范畴,但与立即执行相比,其惩戒力度与灭门悲剧的恶性程度,显然存在认知上的割裂,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朴素正义观。缓刑从设立之初起,从未适用于手上有命案的主犯,现在很多法庭无限扩大化死缓的范围,将死缓用于沾染人命的主犯,是对死缓制度的滥用。

其三,抹黑法理,法官自由裁量空间里的合理性,已经严重缺失了。从法律规定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包含死刑,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完全符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

法院选择死缓,本就需要充分说明可不立即执行的理由,就目前的理由而言,把“可以”当成“应当”来判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现有所有公开的信息中,并未体现被告人及其家属有悔罪认罪的情节,相反还有很多嚣张跋扈的内容在传播,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而受害者家属合法提出的抗诉申请被驳回,若没有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撑,为何不适用更重刑罚?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很难回答的。司法裁量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是存在着严重偏离的。法律赋予了受害者家属抗诉的权利,也应当以更清晰的法律逻辑回应这份诉求,而非简单驳回。

当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既难以抚慰受害者家属的情感,又偏离了公众的朴素正义认知,更在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上缺乏明确支撑时,抗诉被驳回就不再是单一的程序结果,而是正义感知与司法裁量之间的一道裂痕。

个人期待司法机关能以更透明的释法、更贴合罪责的裁量,让悲剧里的正义,真正站在情理法的共同天平上,认真落实人民法院职责。

同时,建议更高级法院、纪委监察部门介入。当年百香果女孩的案子,就试图在两会期间仓促推动,以主流新闻时间节点来掩盖问题案件,最终由于无法平民愤,不得已推动最高法下场——如今这个案子也是有着类似的动作,试图通过国家重大政治生活替自己的问题案件遮掩,这是有问题的!

如果不能在情理法的三个层面讲清楚,这个案子不能轻易就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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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