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加盐 26-01-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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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败国不应发展军事力量!! 二战后如何制约日本的军事力量,日本又是如何一步步突破军事制约的?

《和平宪法》第九条
日本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这意味着日本没有建立正规军队和主动宣战的权利。

“武器出口三原则”
1967年确立,核心为日本不向共产主义国家、冲突地区、联合国禁运国出口武器,后期延伸为“原则上不出口任何武器”,使日本军工产业长期与国际市场隔绝,无法通过技术合作升级装备。

远东委员会的硬性限制
明确规定日本陆军规模不超过10万人,海军总吨位上限5万吨,严禁拥有航母、核潜艇、中远程导弹等进攻性装备,驻日美军紧盯其军事动向。彼时日本自卫队武器以短程防御型为主,实质是安保性质的准军事力量。

战败国自带历史原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定日本二战期间造成亚洲各国3500万人伤亡,这种未彻底清算的血债,让日本每一步军事动作都会触碰邻国的伤痛记忆,曾经的施暴者重拾凶器,必然引发周边国家的高度警惕!

日本突破军事制约的每一步,都伴随着对《波茨坦公告》精神的违背和历史真相的回避,历史早已证明军事扩张只会通向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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