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鲲刘律师 26-01-27 20:36
微博认证: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法律博主 超话小主持人(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简单介绍一下案情​:2026年1月2日,北京消费者邹女士通过盒马APP下单购买鲜百合,拟用于给孩子煮汤。盒马分拣员因水仙与百合包装相似,误将有毒的水仙种球作为百合配送至邹女士家中。邹女士71岁的母亲(患老花眼)和12岁的儿子在未察觉异常的情况下,将水仙球洗净煮汤并食用,随后出现剧烈呕吐、腹痛、头晕等中毒症状,经医院紧急抢救才脱离危险。
医生诊断认为,若食用量稍大或送医延迟,可能危及生命。
作为律师,一直对食品安全比较关注的法律博主,觉得还是有必要对这个事情进行相应的法律解读,这个事情可以理解为侵权,当然更可以理解为合同违约行为,接下来我们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
一、盒马误送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1. 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构成根本性过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盒马作为专业生鲜零售商,将有毒水仙球误配为食用百合,直接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水仙全株含石蒜碱等生物碱,误食可导致严重中毒,盒马分拣环节的疏忽与包装标识不显著(仅侧面有不显眼标注)共同造成安全隐患,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
2. 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且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盒马不论是作为违约方还是侵权方,均应在法律框架内赔偿邹女士家人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再就是,老人中毒后出现持续性紧张、噩梦等精神症状,需长期康复观察,盒马应承担相应费用。
我们还需要关注的一个法律要点,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若盒马行为被认定为“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邹女士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3.行政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盒马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若
二、消费者是否因“误食”承担责任?
有网友会问,消费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我的观点是,消费者邹女士的家人不构成过错,无需担责。
具体理由如下:
1.标识缺陷导致无法识别:水仙球包装盒盖透明,仅侧面有不显眼文字标识,对老花眼老人而言难以辨识。
2.合理信赖原则:消费者对盒马品牌的专业性有合理信赖,无需对配送商品进行毒理性质疑。
3.过错归属对比:盒马作为专业机构的错误是损害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消费者无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
三、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盒马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我本人认为盒马误配送水仙球的行为严重违反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消费者因盒马的重大过失而受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作为律师,当然建议邹女士通过诉讼固定证据,主张医疗费、后续康复费,若构成一定级别的伤残,甚至可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惩罚性赔偿,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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