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打赢了一个定金合同纠纷,帮助当事人多拿了25万的定金款项。为什么说“又”,因为此前当事人已经委托我代理类似案件,因办案效果不错,再次选择委托我代理此案。
在仅注明“定金”名称但未约定具体定金罚则时,守约方是否有权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1、有观点认为,应结合合同条款及履行行为综合判断款项性质,不能仅凭备注或名称认定为定金从而适用定金罚则。
2、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对款项的名称性质、法律后果均有认知能力,即使双方未具体约定罚则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实务争议回到案件本身,就是要靠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举证程度、事实的还原程度、观点的说理程度,哪方的工作做得更到位,法院自然顺着哪一方的路径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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