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超话]# 【最高院•入库案例】法庭辩论结束后受害人死亡不应成为减少赔偿金的理由】
朱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驶方向右侧路边站立的蔡某武相撞,造成蔡某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朱某承担全部责任,蔡某武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武因外伤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术后,遗留持续性植物人生存状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蔡某武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0万余元。原审法院判决朱某、保险公司向蔡某武赔偿110万余元,其中,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支持伤后两年;生存期护理费,鉴于蔡某武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后呈持续性植物人生存状态,对鉴定后生存期护理费暂支持5年。朱某及其保险公司在履行完原生效判决后才发现,蔡某武已于原审判决作出前一日死亡,遂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返还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共计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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