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让职工家属两难#】#国内脑死亡立法为何推进艰难# “深昏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5毫米,对光反射消失。”这是2024年11月1日上午9时,广东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的急诊病历中记载的蒋本武的病情。
当日,51岁的保安蒋本武在执勤的岗亭内突然晕倒,被120送至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医院诊断其为高血压脑出血,并转诊至上级医院。在早期救治的48小时内,医生明确告知“无救治意义”,但家属坚持继续治疗。之后,蒋本武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并于送医抢救后的第13天死亡。因未被认定为工亡,蒋本武家属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去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近期,这一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近年来,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被挡在工伤认定之外的病亡案件并不鲜见,相关案件涉及的从业岗位较为广泛。
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类。其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下称“48小时条款”)属于视同工伤认定情形其中之一,也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一条。该条款最早出现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2010年修订时并未作出调整。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超过48小时”“视同工伤”为关键词检索,共获得2000余份裁判文书,其中展示的前600份多为近年案件。在医疗抢救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48小时条款”在实践中也将部分职工家属推入两难境地:如果希望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就要在48小时内放弃家人的治疗;如果继续救治,往往意味着超过48小时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围绕“48小时条款”的争议,一直没有中断。多名受访者表示,这类案件中,绝大多数家属并不会在早期选择终止抢救,或主动提出拔除生命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武汉一家三甲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梁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48小时条款”与目前的临床抢救水平明显脱节,在实际执行中既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也缺少人性化考量。在现实中,很多医生不可能因为这一时间限制而放弃全力救治。
2025年发表在《中国检察官》的一篇文章指出,死亡时间判定对于突发疾病死亡职工认定视同工伤至关重要。适时引入脑死亡作为工伤认定时的死亡标准,有利于弥合法律滞后与医学进步之间的鸿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