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认定48小时条款让职工家属两难#:不拔管,百万赔偿就没了】#国内脑死亡立法为何推进艰难# “深昏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5毫米,对光反射消失。”这是2024年11月1日上午9时,广东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的急诊病历中记载的蒋本武的病情。当日,51岁的保安蒋本武在执勤的岗亭内突然晕倒,被120送至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医院诊断其为高血压脑出血,并转诊至上级医院。在早期救治的48小时内,医生明确告知“无救治意义”,但家属坚持继续治疗。之后,蒋本武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并于送医抢救后的第13天死亡。因未被认定为工亡,蒋本武家属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去年10月9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近期,这一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近年来,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被挡在工伤认定之外的病亡案件并不鲜见,相关案件涉及的从业岗位较为广泛。
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类。其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下称“48小时条款”)属于视同工伤认定情形其中之一,也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一条。该条款最早出现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2010年修订时并未作出调整。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超过48小时”“视同工伤”为关键词检索,共获得2000余份裁判文书,其中展示的前600份多为近年案件。在医疗抢救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48小时条款”在实践中也将部分职工家属推入两难境地:如果希望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就要在48小时内放弃家人的治疗;如果继续救治,往往意味着超过48小时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围绕“48小时条款”的争议,一直没有中断。多名受访者表示,这类案件中,绝大多数家属并不会在早期选择终止抢救,或主动提出拔除生命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武汉一家三甲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梁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48小时条款”与目前的临床抢救水平明显脱节,在实际执行中既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也缺少人性化考量。在现实中,很多医生不可能因为这一时间限制而放弃全力救治。
2025年发表在《中国检察官》的一篇文章指出,死亡时间判定对于突发疾病死亡职工认定视同工伤至关重要。适时引入脑死亡作为工伤认定时的死亡标准,有利于弥合法律滞后与医学进步之间的鸿沟。在国际上,不少国家已完成脑死亡立法,即用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标准及死亡认定的执行。在国内,2019年,《中华医学会》杂志发布《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在医学层面建立了较为成熟的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但脑死亡尚未立法。
2025年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情形作出进一步细化。不过,上述意见并未涉及备受争议的“48小时条款”。“48小时条款”属于国内工伤保险制度的特殊设计,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工伤或职业伤害认定中,并无直接对应的制度模式。
多名专家建议,作出制度调整前,应加强对临床一线的系统调研。梁鑫表示,如果相关部门能够深入医院,对突发疾病经抢救病亡的患者开展实证研究,结合近年来的医学数据再行制定或调整标准,可能更贴近现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田志鹏表示,现行工伤认定制度过于“一刀切”。他指出,法律本质上是利益博弈后的妥协,关键在于妥协是否合理、是否平衡,而这恰恰是当前工伤制度争议最为集中的地方。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qpojl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