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手工业和矿禁政策
中国官手工业历史悠久,论其规模,则明初达于高峰。明前期在籍的轮班匠、住坐匠、军匠达30万人,连同官工业的民夫约有180万人。官手工业占用的劳动力,约为全国人口的3%,民间手工业就没有多少活动余地了。但自明中叶以后,官手工业趋于衰落,匠籍制度也逐步瓦解了。
清代有颇大改变。清初,明令废止了匠籍制度,官匠改为雇募。清代仍有相当大规模的官手工业,但主要是内务府和工部制造库经营的供皇室和仪礼用的作坊,军器火药工业,以及铸钱工业。清政府又重建江南丝织局,但基本上是用"领机"制度,即将官机和生产任务交给民间殷实机户包造,承领者仍有民机身份,并保留自营业务。清代在景德镇也建御窑厂,但仅是制坯,搭民窑烧成器。后来制坯也主要交民间户督造了。清代仍保留官营造船厂,但限于造军用船艇;又除军器用外,已无官冶。
清代对民间手工业的发展,除苛派勒索外,大体已没什么禁令。但也不提倡。有例外者,如嘉庆四年(1799),嘉庆帝鉴于白莲教起义的教训,对陕西南部山区涌进的大量流民,提出发展木材采伐加以安置,使他们"可佣工觅食","以此作为土著,各安本业。"而在嘉庆八年(1803),当他听说东北"兴京高丽沟地方有二万余人……支搭窝棚六百余座,设有铁匠炉座,打造大船,运贩木材",就认为在"陪都重地",如此聚集多人,是"殊干法纪",密令官员带兵"详悉访缉",加以"究诘"。
中国的矿业一向是由封建政府所垄断。明代采取官矿政策,禁私采。然而,金、银之盗采者固不可止,铁在洪武时、铜在永乐时即已有民营,并收课,但为量甚少。官矿的最大问题是效率太低,往往得不偿失。成化时,即有人说:"山泽之利,官取之则不足,民取之则有余。"而开放民营,又顾虑矿场聚众犯上。矿禁政策始终在这个矛盾中徘徊。到明后期,大体是金、银、铜仍坚持官矿,铁和铁冶则实际上让给民营了。
清代的矿禁远比明代松弛。清初,革除了明代矿政的一些明显流弊,对已开各矿,听民采取输税,只是"若有碍禁山风水,民间庐墓,及聚众扰民,或岁歉谷踊,辄用封禁。"到康熙间,定开采铜、铅各矿之例,在各省督抚"委官监督"下,允许商民具呈开采新矿。到乾隆时,对广西、云南、贵州的金、锡、铅、铁、水银等矿,对山西、四川、广东的金、铅、锡、铁等矿;对湖南的金、锡、铅、银等矿,都招商开采。其中关系民生最重要的是铜、铁、煤三项。铜因是货币材料,虽招商开采,仍行官收。铁已是全部民营,自由发买。新兴的煤矿业管制最松,只要"无关城池龙脉及古昔帝王圣贤陵墓,并无碍堤岸通衢处所",均可开采;如不占用官地,还不抽矿税。
开放的一面,应当说是主导的趋势。当然,也还有禁的一面。禁的理由仍然是怕聚众滋事。这不但表现在不同的君主,所掌握的宽严尺度不同;就是同一君主,也无一定之规。如以嘉庆为例,嘉庆六年(1801),直隶商民请开平泉州属四道沟、云梯沟等处铜矿,他就指出,"倘已聚集多人,而铜苗渐竭,彼时何以遣散,岂不虑其滋生事端?"便"著永远封禁,不准开采。"嘉庆四年(1799),宛平商民申请开采直隶邢台等地银矿,他就说,"生衅滋事,势所必然,""此在边省犹不可行,而况近依畿辅;他府犹不可行,而况地近大名",遂下令将该商人"押递本籍,交地方官严行管束,毋许出境滋事。"但是,在陕西岐山木工万五等起义之后,他的调子就变了,嘉庆十九年(1814),广东地方官以省内六浮山、回肚面山等处,有铁厂锅厂3座,"因恐人众,难于稽查",准备封禁。他就指出,"上年陕西南山匪徒,即因木商停工乏食而起",要他们吸取这个教训,对"所有此数处厂座,毋庸封禁",以免"此等无籍游民转致流而为匪"。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清朝关于工矿业的政策不得不有所改变。这种改变主要是从政治上考虑,如何使其自身地位得到巩固,而不是基于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富强。所以,有时好像比较适应时代潮流,有时却大谬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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