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律师刘成成 26-01-29 15:35
微博认证: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关于金晨肇事逃逸,其助理徐长青顶包骗保一案,基于现有信息,我认为,金晨不一定构成保险诈骗罪。

1.从《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本案是个单方交通事故,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损失不大,伤情轻微,事故责任清晰,理赔金额通常较少,不一定达到了保险诈骗罪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

2.要分析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判断保险公司是否遭到了实际损失。现在商业车险大多“跟车不跟人”,即使投保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事故发生后,只要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让助理代为处理交通事故,与让助理顶包骗保,在主观故意、行为细节上有显著区别。目前没有金晨指使助理撒谎顶包的证据,也没有金晨醉驾等可能涉及犯罪不应该理赔的证据,空口将其入罪,是不合适的,还需后续的公安调查判断。我处理过的保险诈骗案,往往是车主故意把豪车开下水骗保,在主动性、预谋性、行为危险性上显著超过交通肇事后顶包案件。

3.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保险公司通过与金晨一方协商,金晨放弃理赔,保险公司撤案处理了,双方都解决好了矛盾。金晨放弃理赔,有可能是确实逃逸理亏,也有可能是担心负面新闻影响工作,不一定是犯罪未遂。保险公司一方同意撤案,而不是当成打击保险诈骗的案例通报,以彰显风控的严谨,在细节上,可能并没有想象中的恶劣。

4.作为律师,提醒各位,交通肇事后千万不要逃逸,如果没有具体的归责证据,一般推定逃逸方全责,在民事赔偿上处于不利地位。交通肇事不但是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行政处罚,而且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标准,逃逸行为还是量刑上的加档情节。顶包协助作伪证的人员,也有包庇罪的刑事风险。

买了保险,面对车祸,就要理直气壮,合理合法的使用保险,不要低估保险公司的法律意识以风控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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