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办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果是全职太太,丈夫经商,当她还在犹豫是否要离婚时,我们一般会提示一个风险,那就是她的丈夫有可能通过经营方式虚构债务,其实也不用虚构,做生意欠钱是很正常的。
有些甚至在办理经营贷时,就会拉着妻子一起办,我就遇到过,妻子身上跟丈夫一起背着一千多万的债务,面对丈夫的不忠,她完全不敢离婚,她觉得如果分开,自己也要承担债务,她没有能力。
回到本文,至正研究公众号今天有篇文章《婚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投资经营的债务,可根据投资经营收入的用途确定其性质》,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王怡红审判长与原法官助理杭峻如撰写。
文章主旨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若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学费等用途,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文章还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观点,案情是2013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期间,原告陈某芬与被告何某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后何某琴于 2014 年 2 月、2019 年 7 月先后出具借款协议及借条,确认尚欠陈某芬 800 万元借款,并约定了还款计划与利息。因何某琴未按约定还款,陈某芬以该债务系何某琴与被告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 8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陈述了关键事实。何某琴辩称,其长期从事企业注册代理、税务记账等经营活动,所得收入用于购房、开公司及支付女儿留学费用等家庭开支,其与罗某 1996 年结婚,2007、2008 年后分室居住,2020 年协议离婚,女儿留学事宜罗某知晓。罗某则辩称,其作为公务员,收入固定且与何某琴家庭开销实行 AA 制,对案涉债务毫不知情,且不清楚何某琴的账户往来情况,但认可女儿留学的大部分费用由何某琴承担,资金来源为其经商所得。
本案的审理真的跌宕起伏啊。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裁判结果几经变化。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陈某芬的诉讼请求,判令何某琴、罗某共同归还借款 8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仅判令何某琴单独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陈某芬要求罗某共同还款的请求。
陈某芬对二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 800 万元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裁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再审法院理由如下:首先,案涉借款发生时,何某琴与罗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借款由何某琴以个人名义出具,且借款金额 800 万元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何某琴长期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房、支付女儿留学费用等大额家庭开支。
其次,罗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收入足以支撑家庭上述大额开销,由此可以认定何某琴的经营收入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案涉债务符合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再审法院同时指出,原二审以陈某芬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由,未支持陈某芬要求罗某共同还款的请求,存在不当之处,故予以纠正,维持了一审判决的正确结果。
所以回到本文开头我说的那个例子,为什么如果丈夫整了经营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判断标准是 “经营收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全职太太的身份,天然会让法院产生 家庭开支依赖丈夫经营收入的初步推定:毕竟妻子无独立经济来源(或收入显著低于家庭开支需求),若丈夫的经营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其经营收益必然用于支撑家庭住房、子女教育、日常消费等开支,对应的经营债务就符合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例外情形,进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妻子能举证证明自己非依赖于丈夫经营而来的款项足以支付自己与家庭的开销,或者在债务形成前就经济独立,各过各的,且债务巨大,远超之前家庭日常开销,或者一方举债用于其个人挥霍、赌博等违法活动。
根据这个案例,我来写一下实务建议:
一、对债权人,大额借贷需强化共同债务的证据留存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债权人出借大额资金(尤其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的款项)时,应尽量要求举债方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或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确认债务,直接锁定共同意思表示,避免后续举证困境。本案中,陈某芬未让罗某签字,虽最终胜诉,但历经二审败诉、再审翻盘的波折,核心依赖于间接证据链的构建,若缺乏此类证据,债权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2.主动留存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 / 经营的关联证据:若无法实现夫妻共同签字,债权人应在借贷过程中(如借款协议、沟通记录中)明确借款用途(如 用于家庭经营周转”“用于子女留学开支”等),并留存举债方经营活动与家庭开支的关联性证据(如举债方经营收入用于购房、支付子女学费的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学费缴费凭证等)。或者事后找配偶追认,有些法院会认为配偶只要还了一点就视为追认。本案中,陈某芬虽未直接留存该类证据,但借助何某琴的陈述、罗某认可的女儿留学费用来源等间接证据,最终完成了举证,此路径可作为补充方案,但仍需债权人主动预判并收集。
3.审慎核查举债方婚姻状况与资金用途:大额借贷前,债权人可通过合理方式核实举债方的婚姻状况,并对借款用途进行实质核查,避免因 “不知情”“无关联” 被非举债方抗辩成功。
二、对夫妻非举债一方,需强化 “独立于共同生活 / 经营” 的举证责任
1.非举债方以 “不知情” 抗辩时,需同时证明自己未享受举债方的经营收益,且个人收入足以覆盖家庭大额开支(如购房、子女留学、医疗等)。本案中,罗某虽主张 “不知情”“家庭开支 AA 制”,但未能举证其月均 1.1 万元的工资(含奖金)足以支撑女儿每年 70 万元左右的留学费用及家庭购房开支,故 “不知情” 的抗辩未被再审法院采纳。实务中,非举债方需留存个人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纳税记录)、家庭开支的独立支付凭证(如自己支付的生活费、物业费、子女小额教育费用等),形成 “收入减去开支”是足够的闭环证据,证明无需依赖举债方的经营收入。
2.固定 “家庭财产独立” 的书面证据:若夫妻双方确实实行财产 AA 制或各自独立经营、互不干涉,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确保实际履行(如各自银行账户独立、大额开支各自承担),同时可将协议告知重要交易相对方(如债权人、生意伙伴),增强抗辩效力。本案中,罗某虽主张 AA 制,但未提供书面协议及实际履行的充分证据,该抗辩未被采信。
3.及时关注举债方经营活动与债务情况(这个太难了):即使夫妻分室居住或感情不和,若知晓举债方经营活动(如本案中罗某知晓女儿留学费用来自何某琴经商所得),仍可能被认定为 “间接享受经营收益”。非举债方若明确反对举债方的高风险经营行为,应留存书面异议证据(如微信、短信反对记录、证人证言等),避免被推定 “同意或默许” 债务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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