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中清主任律师[超话]# 【斗医播客 第51期 宁波小洛熙案 医疗纠纷维权别陷望文生义陷阱】#医疗纠纷知识##医疗纠纷律师##斗医播客#
宁波女婴小洛熙的医疗纠纷维权案,近日引发广泛关注。令人唏嘘的是,其父母先后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试图阻止卫健委推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续又行政起诉卫健委,看不到成功的可能。这场维权失误的背后,暴露的是患方对法律条文的望文生义,更凸显医疗纠纷维权中,精准把握法律逻辑的至关重要性。
医疗纠纷维权往往涉及民事赔偿与行政监管双重维度,但二者的法律边界绝不能混淆。小洛熙父母的维权逻辑陷入关键误区: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中“行政机关不再调解民事赔偿”的规定,片面解读为“民事诉讼可制约行政鉴定”。殊不知,两部条例的核心逻辑是明确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划分——当患方选择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时,卫健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自然中断,但这绝不意味着民事程序可以干涉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
从立法本意来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健委履行医疗质量监管的法定职责,其目的是查清诊疗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行政违法,为可能的行政问责提供依据;而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聚焦的是民事赔偿,解决的是医患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赋予患方“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的多元选择,但并未赋予任何一种方式制约其他程序的权力;《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也清晰界定,诉讼与行政处理是并行路径,而非相互制衡关系。
实践中,类似的维权误区并不少见。部分患方因缺乏对法律逻辑的深层理解,仅凭条文字面意思盲目维权,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可能错失合法维权时机。医疗纠纷维权的核心,在于分清民事赔偿与行政问责的不同诉求:想要索赔,应聚焦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想要追责,应配合卫健部门的调查鉴定,通过行政监管倒逼医疗机构整改。二者可以并行推进,但绝不能相互替代或制约。
小洛熙案的教训深刻警示:医疗维权没有捷径,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远比字面意思复杂。唯有摒弃望文生义的片面认知,尊重法律程序的边界划分,才能在维权路上少走弯路,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社会的维权,终究要靠精准的法律认知,而非情绪化的程序对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