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遇宝马无接触摔倒被判全责##律师说法#
当一辆电动车在机动车旁突然倒地,而两者之间并无物理接触,责任该如何认定?主要看因果关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责任原则,始终以“过错责任”为核心,这意味着,无论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责任的归属不取决于“谁弱”,而在于“谁错”。法律从不保护无理的弱势,也从不苛责守法的强者。若一方在行驶过程中未违反任何交通法规,未实施任何干扰他方通行安全的行为,即便另一方因此发生意外,前者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要求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失误买单。#热点解读#
我们常说“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这句话并非扩大机动车的责任范围,而是强调行为后果的客观归责逻辑。只有当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比如突然变道、违规鸣笛、强行加塞——构成了对他人驾驶状态的实质性干扰,并直接诱发了避让动作乃至事故,才可能构成“无接触事故”中的侵权责任。
这里的关键词是“直接因果关系”。若缺乏这一环节,即便事故发生在同一时空,法律也不会强行建立责任连接。即责任必须有依据,赔偿必须有因果。否则,秩序将让位于情绪,规则将屈从于悲情。而一旦这种倾向蔓延,每一个守法者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讹诈的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优者危险负担”这一补充性原则。所谓“优者”,指的是在速度、重量、控制力等方面更具优势的交通工具。理论上,机动车因其潜在危险性更高,被赋予了更重的注意义务。但这绝不意味着机动车天然有责,更不构成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纵容。
该原则的适用前提是责任难以清晰界定,且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它是一种在模糊地带寻求公平的平衡工具,而非颠覆过错责任的尚方宝剑。若一方完全无过错,另一方却因自身操作失当导致损害,此时就不再适合援引“优者负担”原则。
虽然并非所有倒地求偿都出于恶意,但不可否认,部分人正试图利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惯性同情,模糊是非界限,谋取不当利益。殊不知,这种想法很危险: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虚构事实、敲诈勒索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
执法机关对这类行为的坚决否定,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公共信任的捍卫。当每一次摔倒都能被还原,每一次索赔都需经得起证据检验,那些试图钻空子的人才会真正收敛。
而对于每一位吃瓜群众而言,这场风波留下的最深刻启示,或许是“证据意识”的觉醒:行车记录仪不应再是选配,而应是现代驾驶的标配;报警处理不再是多此一举,而是自我保护的必要程序。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接触,都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等待处理。擅自离开,哪怕自认为无责,也可能被推定为逃避责任,进而面临“逃逸”认定的严重后果。保险理赔也高度依赖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私了不仅风险极高,更可能埋下后续纠纷的隐患。http://t.cn/AXqHdVbE
法律从不承诺绝对的安全,但它承诺相对的公正。它不保证你永远不会被讹,但它确保当你遵纪守法时,不会被轻易拖入无妄之灾。这条路还很长,但每一次清晰的是非判定,都是对规则信仰的一次加固。 http://t.cn/AXqHgH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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