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金晨事件#
这个案件的金晨和其助理徐某青都不构成犯罪,但这几天也确实占用了公共网络资源。
金晨的行为无法成立交通肇事罪。该罪是结果犯,在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入罪条件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本案只造成3人轻微伤,无法入罪。
其助理徐某青在面对交警调查时,确实说了谎话,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但该行为无法成立《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的行为。既然金晨不构成犯罪,其助理就无法成立包庇罪。
其助理徐某青在事后并未骗保,无法成立《刑法》第198条的保险诈骗罪。
但是,其助理徐某青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毕竟其说谎行为干扰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和调查,可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批评教育甚至行政拘留。
#以案说法#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