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金晨事件#
首先说下警方通报中的关键行为:
金晨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刘某祎陪同下打车离开前往上海医院;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并向交警谎称自己是驾驶员。
目前警方只是通报事实情况,对后续处理还没说。
我觉得有几点可以分析:
1. 金晨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核心标准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而不仅仅是"离开事故现场"。
但本案中,金晨本人也是伤者之一,而且看图片的确伤势严重,离开也是为了紧急就医,并且安排了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
这里我相信警方肯定做了笔录调查才得出这个结论,因此,金晨并没有逃逸的主观目的,也没有指使助理顶包的行为。金晨承担的主要是交通违法处罚责任。
2. 助理徐某青的"顶包"行为。
但助理的行为可以说就是妥妥的撒谎了。
徐某青向交警谎称自己是驾驶员,我认为这一顶包行为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结合现在的情况,金晨可能面临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而徐某青可能因提供虚假证言面临治安处罚。
的确如网友所说,这仅仅是一起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没有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重伤或死亡),因此刑事责任风险较低。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