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撤销理赔可免行政处罚吗#【#律师解读金晨是否会被行政处罚#】连日来,演员@金晨 被爆料“驾车肇事逃逸”一事引发网友关注。1月30日晚,绍兴警方通报,金晨确驾驶车辆致道路边围墙、路牌受损,事发后金晨因伤势较重紧急就医,其助理代为处理后续报案事宜,并向交警谎称驾驶员并非金晨。同时金晨也发文表示,事发后她做完手术即撤销保险报案,承担了全部损失。有网友质疑,金晨会被行政处罚吗?对此,@扬子晚报 记者采访律师解读。#警方通报金晨事件##金晨[超话]#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 表示,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来看,撤销保险报案本身,属于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保险处理行为,并不当然、也不自动产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动更正事故驾驶人或肇事者身份的法定义务。换言之,保险报案程序的撤销,与交警部门基于当时掌握的信息所作出的事故登记和处理决定,在法律上并非必然联动。
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已经明确知晓,公安交警部门登记、采信的事故驾驶人信息与客观事实存在不一致,且该不一致足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违法行为评价或后续行政管理秩序,而当事人仍长期未予说明或更正的,其行为性质将不再仅限于“消极不作为”。在特定情形下,这种放任错误行政记录持续存在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对交通管理秩序的不当干扰,进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风险。
同时,即便当事人选择自行承担事故损失、对相关损害后果予以赔偿,也只能解决事故所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问题,并不能当然替代或排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驾驶行为本身作出的行政评价。行政处罚关注的核心,并非损害是否已获赔偿,而在于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对公共交通安全和正常执法秩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因此,在事故处理已经涉及身份登记错误、事实认定偏差的情形下,是否需要进一步更正、是否仍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最终仍取决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的实际影响,而非单纯以“是否撤销保险报案”或“是否已完成民事赔偿”作为判断标准。(记者 徐韶达 剪辑 周嘉楠) http://t.cn/AXqQm9m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