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金晨事件谎报案情两人均违法#,#律师谈金晨肇事其助理谎称系驾驶员#】#金晨换头像#1月30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1月29日,我局关注到网传金某在绍兴柯桥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信息后,立即成立专班,开展事故情况复查、调查过程复核等工作。
现基本查明,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金某、徐某青、刘某祎(经核查,三人均为外省籍人员,均系首次来绍)结伴在绍兴柯桥古镇游玩、购物,其间未就餐。
15时07分,金某(持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沪 F 牌照黑色越野车,途经柯桥湖塘街道一路段时,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内3人轻微受伤,及驾驶车辆、道路路牌、村居围墙受损。
事故发生后,金某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刘某祎的陪同下打车离开,直接前往上海一医院检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
交警调查中,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民警经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遂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经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他有关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就当事交警执法情况,已由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复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将依法秉公处理,请广大网民不传谣,勿信谣。
@潇湘晨报 记者联系了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他认为,此次事件中,金某作为实际驾驶员,在事故后没有主动向交警说明自己的真实驾驶身份,也未对徐某青顶包的行为进行制止,而且客观上配合了后续的虚假陈述,违反了原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金某与林某都违反了此条法律规定。
付建解释,本案事故发生于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之前,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2026年1月1日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事发时的违法行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也即是2012年修正版《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付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要求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必须核实驾驶员身份、查验驾驶证,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勘查。交警未核实真正的责任主体,存在过失,部门可以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12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涉事交警可能面临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降级、撤职等更严厉的纪律处分。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 钱嘉鑫 http://t.cn/RgOtR35 http://t.cn/AXq8Cwy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