乜許丶陌生 26-01-3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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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金晨承担交通违法处罚责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主任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医而暂时离开案发现场是正常的。但金某因受伤前往医院治疗的行为与该条规定的逃避法律责任之间是否相符合,需要办案单位根据查明的事实来依法认定。此外,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金某负事故全责(单车事故),在民事责任层面,金某需承担车辆、路牌、围墙等全部财产损失,及车内人员轻微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在行政责任层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可对其罚款200-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因事故仅轻微受伤、无骗保,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涉及保险诈骗罪。赵良善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义务;紧急就医且履行委托告知义务的,不构成逃逸。若助理未谎称驾驶员,金某就医、助理留场处理合法与否,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金某因紧急就医离开,非逃避责任,有就医记录佐证。二是金某离开前已声明驾驶人身份,并委托助理配合调查、保护现场。三是助理如实向交警说明情况,未作虚假陈述。金晨助理的行为有何后果?赵良善表示,助理顶包,金某知情与否的责任区分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金某知情并指使顶包,对金某而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罚款200-2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认定为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责。刑事责任层面,因无人员重伤、死亡、无骗保,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可能涉嫌妨害作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对助理而言,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提供虚假证言,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因未骗保、无严重后果,不构成包庇罪。第二种情形是金某不知情,助理个人顶包。对金某而言,其仅承担事故民事赔偿与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不承担顶包相关责任,因无主观故意。对助理而言,其自行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拘留、罚款;未骗保、无严重后果,不涉刑责。
岳运生表示,助理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的过程中应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交通事故所涉事实,其谎称自己为驾驶员的行为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合,针对此,金某在社交媒体上承认“助理向交警说明自己是驾驶人,并配合完成了事故认定”,由此若能够排除金某教唆他人故意掩盖事实的情况下,则只能认为徐某青顶包系其个人所为。根据现有案件情况,即便是包庇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应受行政处罚。因其在执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交警部门依法办案,属于妨害行政执法秩序的违法行为。#乜許丶陌生[超话]# http://t.cn/RxegHNs http://t.cn/AXqn3bPR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