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未骗保,能否免于行罚?律师:可能被追责】#律师称金晨承担交通违法处罚责任#1月30日,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就演员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一事发布警情通报称,金晨驾车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车内3人轻微受伤。金晨因脸部受伤打车离开,前往医院治疗,留下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徐某青在交警调查中时谎称自己系驾驶员。同时,经警方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随后,金晨在微博发文道歉,解释了事故经过并晒出自己当时受伤的照片。
在该事件中,金晨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她和徐某青之间的行为如何界定?
金晨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对此,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振武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核心标准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而不仅仅是“离开事故现场”。本案中,金晨本人也是伤者之一,图片显示确伤势严重,离开也是为紧急就医,并且安排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因此,金晨并没有逃逸的主观目的,也没有指使助理顶包的行为。金晨承担的主要是交通违法处罚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在目前官方通报所确认的事实范围内,金晨本人及其随行助理均不涉及刑事责任。网络上所讨论的“顶包”“逃逸”等说法,其刑法评价前提并未成立,相关行为的法律风险,最多停留在行政管理或执法程序规范审查层面。
金晨或助理会面临行政处罚吗?刘凯表示,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已经明确知晓,公安交警部门登记、采信的事故驾驶人信息与客观事实存在不一致,且该不一致足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违法行为评价或后续行政管理秩序,而当事人仍长期未予说明或更正的,其行为性质将不再仅限于“消极不作为”。在特定情形下,这种放任错误行政记录持续存在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对交通管理秩序的不当干扰,进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风险。
因此,在事故处理已经涉及身份登记错误、事实认定偏差的情形下,是否需要进一步更正、是否仍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最终仍取决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的实际影响,而非单纯以“是否撤销保险报案”或“是否已完成民事赔偿”作为判断标准。#曝金晨经常半夜练车##金晨换头像##警方通报金晨事件##金晨助理已触及行政违法##金晨事件核心在于诚信责任#(现代快报、中国青年报、大象新闻)http://t.cn/AXqQHxY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