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金晨承担交通违法处罚责任#
难得有个完整周末,可看到一波法盲水军的大洗地,把一个交通事故逃逸违法行为人美化成善良有爱敢作敢当值得小朋友效仿的大善人,作为警察、公安部高级执法资格证持有人和公职律师,我不得不加班普法:
1.金晨作为驾驶员和该起交通事故唯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至今已逾10个月,始终未向警方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金晨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即便是单方交通事故,没有对方,也构成逃逸(下图中的案例一,即为单方交通事故逃逸)。
2.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追责时效不适用特殊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六个月,而是适用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金晨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发现尚在两年的追责时效内,而且金晨既不是小屁孩,也不是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具有责任能力,应当给予处罚。
3.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下图中的两个案例,不论是一人逃逸还是有人顶包,事故的真实责任人均被处罚。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罚庶民,也得罚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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