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 26-01-3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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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以案警醒# | 应防爆未防爆,设备存隐患!】2023年7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化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精馏间风机、接线盒、摄像头等电气设备为非防爆设备,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非防爆设备,并限期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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