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申请书》作废声明
本人姓名邹清海,身份证220 323196601250056,手机15804349186,原是吉林省四平市纪委正科干部,被错误判刑入狱四年,2024年4月8日向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提起申诉。
2026年1月27日四平市中院与省高院住二巡工作组告知本人,二巡给开听证会,当日二巡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黄有湘接谈时,要求本人当场书写《听证会申请书》,并要求在其中写下“保证参加听证会,否则不再申诉”的内容。当晚本人经多方了解,听证会是“拍死会”、“团灭会”,强行作出未判错的结论后,作为挡箭牌驳回申诉。
因此本人作出不再申请和参加听证会的决定,并于1月28日早晨在二巡门口,向来上班的副庭长陈学勇当面告知“不开听证会”的意愿,其未提出异议。之后又向来上班的黄有湘告知不再开听证会的决定,并向其索要《听证会申请书》,黄有湘答应返还,但当日未履行返还义务。1月29日早晨,本人再次在二巡门口向来上班的黄有湘,重申索要《申请书》,其承诺当日返还却仍未返还。1月30日早晨,本人在二巡门口第三次向来上班的黄有湘索要《申请书》,其明确说“不给”。此后本人在二巡门口多次喊出“黄有湘,还我申请书”的诉求,其置之不理。
本人郑重声明:《听证会申请书》系在未充分了解听证会实际性质,且被要求添加不合理条款的情况下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明确撤回,该《申请书》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作废,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若黄有湘擅自持有作废申请书,并将其作为处理申诉的依据,或用于作出对本人不利的事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黄有湘承担。本人将依法向相关部门控告黄有湘滥用职权、侵权等违法行为,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应责任。
黄有湘的行为严重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司法程序规定,不配担任法官,更不配担任二巡诉讼中心主任,本人强烈谴责和严厉抗议。
本声明将发布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最高法、最高检等网站投诉窗口,本人微博、公众号等自媒体帐号,本人保证内容真实、客观,愿承担法律责任。
邹 清 海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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