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来点数学吗?# #数学公理# 与#费马大定理#
上午才从John Carlos Baez那里听说,原来怀尔斯在证明费马猜想的时候,不自觉额外使用了一条超出ZFC系统的公理。
在ZFC中不能直接谈“所有集合的集合”,因为这会导致悖论(类似罗素悖论)。
Grothendieck在研究代数几何时引入了一个额外公理——宇宙公理(axiom of universes)。
直觉:对于任意一个基数,总存在一个更大的基数,使得“小于它的所有集合”形成一个“宇宙”。
效果:这个宇宙内部的集合论看起来几乎就像整个集合论一样。
这样可以在一个“受控的大集合”里安全地谈论“所有集合”,避免悖论,同时方便处理范畴论和代数几何中的大对象(如“所有模的范畴”)。
Grothendieck的代数几何框架(特别是拓扑斯理论、层论、范畴论)依赖宇宙公理来处理“大范畴”。后来成为现代数论和代数几何的基础,被用于证明费马大定理(FLT)。
既然证明链条中用到了宇宙公理,“宇宙公理”是否是FLT为真的必要前提?
美国逻辑学家Colin McLarty一直试图弄清这个问题。 他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宇宙公理都是可以回避的——代价是使各种论证变得更加技术化。
发布于 黑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