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理财本金、股权、股票本金,以及婚前获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本身,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转化(如婚前存款婚后换购房产),且未添附共同资金,否则仍属个人财产。
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人身损害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获得的生活补助费等。此类财产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是对受害人身体伤害、生活保障的专项补偿,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均属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若遗嘱中明确“遗产仅由某一方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或赠与合同中注明“该财产仅赠与一方”,则该财产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日常衣物、鞋袜、洗漱用品、化妆品,个人专用的普通首饰、眼镜、手表,以及职业所需的专用工具等,属于满足个人日常生活需求、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物品,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但需符合“价值不大、专属使用”的标准。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获得的荣誉性奖金(如诺贝尔奖、科研专项奖金),以及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形态转化后的财产(如婚前存款婚后换购的房产,仍登记在个人名下且未添附共同资金)。
需注意,若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如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则按照约定执行。若对财产归属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武岗律师# 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http://t.cn/A66cod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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