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所同事问: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中,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对被追加的当事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我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申请人请求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执行法院应当予以办理。
对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虽然该类诉讼比较特殊,但从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类民事诉讼,其裁判结果是作为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被告是否应当对于已进入强制执行的债务与作为第三人的被执行人一同承担责任,其判决内容从本质上说与常规意义上的民事判决并无二致,且《民事诉讼法》第九章对于保全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在外。另外,既然在执行异议中申请执行人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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