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刑一点#【股市庄家有多“刑”】
张三与甲集团公司股东李四通谋,以“市值管理”为名共同操纵乙公司股票。张三的交易团队利用其控制的FOF基金投资的私募基金账户资金买入甲公司股票,拉抬股价。同时,张三将其个人收取的场外配资保证金和利息,打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同步买入甲公司股票。在股价拉抬之后,张三个人账户卖出股票,私募基金账户则在高位买入接盘。截止案发,张三控制的个人账户买入甲公司股票4.8亿余元,卖出6亿余元,获利1.25亿余元
另外,在操纵甲公司股票价格期间,张三使用个人收取的1.32亿元配资保证金和利息向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购买甲公司股票场外看涨期权。操纵证券市场将股价抬高后,张三行权获利共计1.25亿余元。
请问,张三构成什么罪?
【答案】
张三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但要追缴2.5亿元违法所得。
与操纵股票互相配合买卖场外期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操纵期货市场罪,但其获利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跨市场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操纵证券市场、连续拉高股价之前,买入场外看涨期权跟随获利,是典型的跨市场操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的规定,场内期权属于期货,场外期权属于衍生品,不是期货。因此,买卖场外期权的行为不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买卖场外期权的交易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但是,该期权交易获利属于操纵证券市场抬高股价跨市场的获利,应当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刑法##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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