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王女士因生意亏损急需资金周转,决定卖掉自己价值200多万的房子。
她首先联系了租客李先生,提议以19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李先生觉得价格太高,便拒绝了。
王女士无奈,只好寻找其他买家,最终以170万元的价格成交。
李先生得知后,竟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
案件回顾:
杭州的王女士生意上遇到了困难,需要一笔钱来周转,她想到了自己的一套小区房,决定卖掉。
首先她想到了自己的租客李先生,李先生是个不错的租客,对房东有礼貌,按时交房租,职业稳定,多次赞美这个房子,对房子有感情。
王女士觉得把房子卖给他是个不错的选择。
于是,她找到了李先生,跟他说起了卖房的事,她从220万谈到190万,觉得这是她的底线了。
但李先生似乎还是不满意,他一直在压价,对房子也有些挑剔。
王女士说:“190万真的是最低价了。”
或许李先生真的觉得太高,或许知道房东急需钱,希望价格还能再低,一直表示这个价格有点高。
两人讨价还价了一个月,时间一天天过去,房价也在下跌。
王女士等不起了,她不能再和李先生耗下去,开始寻找其他买家,希望能尽快把房子卖出去。
最终,王女士找到了一个愿意出170万买房的人,虽然比最初给李先生的价格低,但考虑到急需钱,这个价格她也能接受。
王女士本以为卖房的事就此结束了。
但让她没想到的是,李先生得知房子以更低的价格卖出后,竟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
她不明白,自己卖自己的房子,怎么就惹上了这样的麻烦,李先生的起诉到底是基于什么理由呢?
案件分析:
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上租客有“优先购买权”,即在租赁关系中,如果房东想要出售出租的房产,租客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这个权利就像是你租了一间房子,房东打算卖房时,你得先知道,并且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权利的限制:
但这个权利不是无限的,如果租客在房东通知后,15天内没有明确表示要买,就等于放弃了这个权利,就像看到一件喜欢的衣服,但犹豫不决,结果被别人买走了,不能怪别人。
回到王女士和李先生的故事,王女士在决定卖房时确实告诉了李先生,给了他机会,但李先生觉得价格太高,没有立刻表示要买,王女士等了又等,李先生还是没答应,于是王女士决定找其他买家,这是她的权利。
法院的判断: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出售房产前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给了李先生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决定是否购买,李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购买决定,因此失去了优先购买权。
王女士将房产以更低的价格卖给其他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认定王女士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驳回了李先生的索赔请求。
发布于 辽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