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牡丹花 26-02-03 10:16

#国家纪委监委网站[超话]# 第二张图片,是天津市律师协会在2017年10月25日开听证会时,刘新宇的律师代理人,关于开庭派小助理替庭的答辩。助理出庭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代理人请问:1、原告与张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律师代理合同中,明确指定是刘新宇代理。并没有说有他人替庭条款。
2、小助理独自替庭,你们征取原告当事人同意了吗?有原告当事人委托书吗?
3、依据法律规定,律师助理只能从事记录等辅助工作,不能发表代理意见。如果没有律师在场,律师助理无权代理当事人主张权力,六级伤残涉及重要赔偿权益。请问:小助理替庭不违法吗?
4、原告当事人与被投诉人刘新宇签订的代理合同是一般代理,在2007年4月7日开庭委托书是一般代理。在2009年6月18日同样是一般代理。再说,他在2009年6月9日开庭笔录上注一括号(特别代理)。请问:这一特别代理授权有原告委托书吗?
河西区司法局就单凭2009年6月9日开庭时刘新宇自称是(特别代理)并写在开庭笔录上。这证据确凿吗?核实了吗?这里出现证据矛盾冲突。作为河西区司法局在复查中发现证据矛盾,为什么不找原告当事人核实一下?就凭刘新宇在2009年6月9日一次庭审笔录有特别代理,就认定初审从2007年4月24日至2009年12月10日再加上15日的生效期期间,刘新宇的授权都是特别代理?为此,就免除刘新宇5次不出庭的职责!并认定行为不违法!这样认定合理吗?还有律师刘新宇自己授权(特别代理)合法吗?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