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转走220万存款银行不愿赔偿#
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无过错的储户真的离谱:储户朱女士已经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选择正规银行、在柜台办理、拿到正式回执。她无法预知也无法防范银行内部的监控失灵、印章管理漏洞或员工道德风险。判决她败诉,意味着她需要自己承担一个她几乎无法防范的、由银行内部管理漏洞导致的全部损失。
钱已挥霍一空,银行员工已判刑但无力赔偿,220多万存款追讨无门。银行一句“已离岗”就能撇清责任?储户的信任,不该成为制度漏洞的代价。若银行不必为内部人员的职务行为担责,储户的安全感该建立在哪儿?
如果此类判决成为主流,将产生可怕的后果:
1. 极大削弱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任。
2. 变相鼓励银行疏于内部管理,将成本外部化。
3. 让普通储户成为银行内部犯罪和风控失败的最后埋单人。
一个更公平、更符合法理与情理的判决,应该是:追究孟某芝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定银行因其管理过错对储户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银行赔偿后,可以向犯罪员工追偿。这才是权责对等、风险分配合理的处理方式。此案正在二审,期待法律给出更清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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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辽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