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潍坊市检察院邮寄的《办理案件检察人员通知书》,写明某A(某B)一案。本案中某A早已去世,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诉讼主体资格是民事权利能力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因此,死亡后即丧失作为原告诉讼的资格。不知道检察院为何把一个已经去世,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人写为案件当事人?#山东##潍坊##行政诉讼##行政监督#
发布于 北京
今天收到潍坊市检察院邮寄的《办理案件检察人员通知书》,写明某A(某B)一案。本案中某A早已去世,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诉讼主体资格是民事权利能力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因此,死亡后即丧失作为原告诉讼的资格。不知道检察院为何把一个已经去世,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人写为案件当事人?#山东##潍坊##行政诉讼##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