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子杂谈 26-02-04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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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是一名宪法律师。请你详细说明一下,如果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探员带着行政令状来到某人家门口,这个人根据第四修正案拥有哪些保护?

众议院议长迈克·约翰逊:当ICE执行令状时,那是行政令状,是由移民法官签发的,这就是去拘捕某人的合法依据。

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政府若要进入住宅,通常必须持有司法令状(warrant),这类令状必须由联邦法官或治安法官签发,依据的是“可能原因”(probable cause);
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所使用的行政令状(administrative warrant)是由移民官员或移民法官签发的,并不具备允许强行进入住宅的宪法效力。

在多个判例中,例如 United States v. Allen, United States v. Olivares-Rangel,法院明确指出:在没有住户同意或紧急情况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不能仅凭行政令状进入私人住宅。

因此,约翰逊的回应回避了关键的宪法区别。ICE的行政令状并不等同于第四修正案下的司法令状,通常不授权探员在没有住户同意或紧急情况的前提下进入住宅。他将其称为“足够的法律权威”,模糊了这一界限,属于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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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