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纠正平度市交通运输局违法处理意见及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渎职行为的信访复核申请书
【邮件📧挂号信于2026年1月31日寄出,山东省交通运输局信访复核办公室@山东交通运输 ,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19号。】
申请人:藏路路
被申请人1:平度市交通运输局
被申请人2: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事项:
1. 请求对平度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编号为LX370200202512035978X、WT370000202511268718、LX370200202509162986X的《处理意见书》及《告知书》进行全面复核;
2. 请求撤销上述文书中对申请人“拒不出示证件、扰乱公共秩序、虚假指控公安机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实认定;
3. 请求责令平度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作出书面道歉,并在官方渠道纠正其处理意见中对申请人的栽赃侮辱表述;
4. 请求责令平度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及驾驶员李臣强作出行政处罚:
(1)对驾驶员李臣强无依据要求乘客长期携带身份证乘车、虚构报警事实、未制止乘客侮辱申请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2)对青岛畅通公交有限公司未规范服务流程、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处罚,要求其完善培训与投诉处理机制;
5. 请求依法认定平度市交通运输局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违纪、包庇纵容公交公司及驾驶员的行为,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6. 请求认定青岛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告知书》(青交复字〔2026〕001号)违法无效,责令其履行法定复查职责,纠正其对“属地管理”原则的恶意曲解与渎职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平度市交通运输局的处理意见存在严重事实错误与程序违法
1. 事实认定刻意栽赃
2025年4月8日,申请人携残疾姐姐乘车时,已出示残疾人卡并明确持卡人身份(双方长期乘坐该线路,驾驶员对持卡人身份知情),不存在“冒名顶用”情形。申请人已说明卡面照片为多年前拍摄,驾驶员仍无理要求额外出示身份证,还擅自设定“以后乘车必须带身份证”的不合理要求,违反《青岛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与驾驶员沟通后即前往车厢后座,未阻碍车辆行驶;与乘客的争执系乘客主动挑衅、造谣“乘公交需查身份证”引发,申请人未辱骂驾乘人员或妨碍安全驾驶,被申请人依据《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作出的“扰乱公共秩序”认定无任何事实支撑,纯属栽赃。
驾驶员李臣强声称“拨打110报警”,但申请人及同车乘客均未听到任何报警通话,平度市交通运输局声称核查了110报警记录、通话录音、车辆监控及报警渠道,采纳的是公安机关协办意见,平度凤台派出所否认(可以提供录音),平度交通局属于捏造事实严重渎职。
2. 滥用职权包庇纵容
平度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公交行业监管部门,明知驾驶员存在履职不当、虚构报警事实的行为,公交公司存在管理失职,却未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任何处罚,反而在处理意见中歪曲事实,将责任强加于申请人,属于典型的监管不作为与包庇纵容。其在未完整出示车载监控、未允许申请人质证、未核实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作出包含不实认定的处理意见,肆意给申请人贴上“违法违规”标签,属于滥用职权;其反复拒绝纠正错误、坚持栽赃表述的行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名誉权与信访权。
3. 处理程序严重违法
平度市交通运输局在多次作出处理意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完整出示车载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协办意见书面材料等关键证据,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与质证权,处理程序完全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所作文书不具备合法性与公正性。
二、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拒不履行复查职责,恶意曲解法律法规
1. 拒绝履行法定复查义务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申请人针对平度市交通运输局的处理意见依法向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查申请,该局作为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法定的复查职责,但却以“属地管理”为由作出《告知书》(青交复字〔2026〕001号),明确拒绝受理复查申请,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渎职行为。
2. 对法律法规恶意曲解、断章取义
《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是为了明确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而非限制信访人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查的权利。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片面援引“属地管理”原则,刻意回避其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复查职责,属于对法律法规的恶意曲解与断章取义,本质是为了包庇下级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
3. 行为构成恶意渎职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明知平度市交通运输局的处理意见存在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与包庇纵容行为,却拒绝履行复查职责,反而通过《告知书》阻碍申请人依法维权,其行为已构成恶意渎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信访工作条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现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向贵局申请信访复核,恳请依法彻查事实,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申请人: 藏路路
日期:2026年1月29日
信访复核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藏路路
被申请人1:平度市交通运输局
被申请人2: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事项:
请求召开听证会对本信访复核事项进行公开听证,就平度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涉及的事实认定、程序合法性,以及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是否存在拒绝履行复查义务、恶意曲解法律法规、恶意渎职等核心问题,组织公开质证与辩论。
申请理由 :
1. 核心事实争议重大且涉及多方权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残疾人卡核验过程、驾驶员是否虚构报警事实、申请人是否存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等基础事实存在根本性分歧;同时,平度市交通运输局是否滥用职权、包庇公交公司及驾驶员,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是否拒绝履行复查义务、恶意渎职的认定,直接关系申请人名誉权及行政机关履职公正性,需通过听证全面核查。
2. 关键证据需当庭质证确认
平度市交通运输局据以作出处理意见的“车载监控完整录像、公安机关协办意见书面材料、110报警记录及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申请人未完整查阅,且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存疑;公交公司的管理培训记录、驾驶员履职规范等材料也未公开。此外,青岛市交通运输局作出《告知书》的依据及内部审批材料也需公开质证,以还原事实真相。
3. 案件涉及两级行政机关履职合法性审查
本案不仅是普通信访纠纷,还涉及对平度市交通运输局“滥用职权、违法违纪、包庇纵容”行为,以及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拒绝履行复查义务、恶意曲解法律法规、恶意渎职”行为的审查,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争议较大、涉及行政机关履职合法性”的听证适用情形,公开听证可保障审查过程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4. 保障申请人合法程序权利
平度市交通运输局此前处理过程中,未保障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与质证权;青岛市交通运输局也未履行复查职责,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通过公开听证邀请第三方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业人士等)参与评议,可纠正程序违法问题,确保复核结果合法公正,维护申请人的信访权与合法权益。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特申请召开本次公开听证会,恳请贵局予以统筹安排,提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以便申请人做好举证准备。
申请人:藏路路
日期:2026年1月29日
证据清单 :
图1,2025年4月8日平度汽车站出警录音;
——证明当日现场情况
图2,2026年1月12日与平度交通局处理本次事件同志付祥波(名字写的太潦草了,可能识别错误,建议打印在告知书上)通话录音;
——平度交通局需要出示通话录音中说的监控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捏造虚假证据侮辱构陷信访人
图3,与平度凤台派出所2026年1月13日通话录音;
——平度凤台派出所否认平度交通局对藏路路的侮辱构陷呢
图4,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告知书;
图5—图13,平度交通局3份答复书;
图14/图15,平度市信访局复查答复书,要求平度交通局重做;
图16-图18,平度交通局首次答复书;
恳请领导们管管我无法无天的青岛吧[泪]老百姓太惨了,被欺辱死了[捂嘴哭]@中国政府网 @紫光阁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市说新语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刑侦局 @警民携手同行 @钧正平 太可怜了[泪][泪][泪]老弱病残妇女太可怜了[捂嘴哭]门都不能出了吗?[泪][泪][泪]@人民日报 @人民网 @央视新闻 @新华社 @央视社会与法 @CCTV法治在线 @CCTV焦点访谈 @法治日报 @检察日报 @光明日报 @中国青年报 @环球时报 @中国军号 @中国警察网 @健康中国 @中国日报 @大公文匯網 @中国三农发布 @央视三农 乡镇太可怕了[泪][泪][泪]颠倒黑白,随时随地组团欺凌老百姓,还是老弱病残的妇女,还是外地脸的被拐卖来的妇女[泪][泪][泪]丧心病狂至极[苦涩][苦涩][苦涩] http://t.cn/AXUDkD4a
